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但时至今日,这项改革似乎“雷声大雨点小”。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一项切中要害的改革有时会何等艰难。好消息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全面审议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相分离已热议多时。众所周知,司法职能是基于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而产生,司法行政职能则是司法机关行政事务的需要,旨在为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提供服务和保障。
由于一个强调独立公正,一个强调命令与服从。因此,理论上讲,司法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应分开行使,以适应两种不同的规律性要求。事实上,我国在建国初期也曾如此。如1954年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我国“八二宪法”第107条也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多年来,宪法虽几经修改,但这一内容始终未变。同时,宪法又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都表明,宪法确立了司法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分离的原则。
而且,由于两种职权有本质区别,如果硬是由司法机关自行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不仅容易诱发不同权力的运行冲突,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和成本,使得司法机关在本应行使审判、检察等职责外,还承担其他多元职权,造成与司法的本质属性相悖。
这些年,司法机关一直强调案多人少、事多人少,但仅就实行员额制后的江苏来说,法官检察官的人数仍超过日本全国,而他们的办案数量反而遥遥领先。假如能将两者分离,有助于让司法人员不再为琐碎的行政事务劳神费力,稀释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当然,这些年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改革,如将不承担办案职责的法官检察官转为司法行政人员,并限定人员比例。但改革至今,行政事务不仅没有明显减少,人员倒是更紧张了,这不仅不利于司法行政职能的优化配置,也可能会增加今后司法改革的成本。因此,只有让司法机关从繁重的司法行政事务中抽身,全身心投入办案才是治本之策,但难度也可想而知。
放眼世界,司法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分离,是大多数法治国家一项基本原则。有的国家由政府专门的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有的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等机构管理。即便少数由司法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也要求在议会直接领导下进行。
总之,将司法行政事务从司法机关分离不仅符合宪法规定,也乃大势所趋。只有两者实现分离,司法机关才能将有限的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另一方面,司法行政职权也只有回归司法行政机关,才能集中力量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