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定的公司内部最高效力的管理规范,且公司有利润并不意味着必须向股东分红,为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将利润留在公司并不违法,所以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前三年不分红的内容是有效的,A项错误。
B项,异议股权回购的前提条件是:一,有股东会决议;二,决议涉及法定情形(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三,股东持反对意见。本案中,公司成立前三年不分红,是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的内容,只在第五年的决议中,股东会作出不分红的决议李某反对,不符合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
C项,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是将股东的分红权从抽象的期待权利转为具体的独立的请求权的分水岭,自此股东享有了单独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单独享受或处分该分红请求权。故2021年5月,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后,李某有权将其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让给他人,C项正确。
D项,如果2021年5月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配,即分配时间是7个月,而公司章程中规定分红时间是3个月,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未必一定要按照决议中的时间来分配,D项未考虑到撤销的情形,过于绝对,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