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表的思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抵免境外已缴所得税,计算应补(退)税款。
其中,利润总额计算:1-1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23行;应纳税额计算(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抵免境外已缴所得税,计算应补(退)税款):24-36行;附列资料2行。
2.填报思路:按照主表行次顺序填报。有附表填附表(如营业收入先填写表A101010,再反映到主表中),无附表直接填写(如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直接在主表中填写)。
3.主表填报增加了技术含量,特别是境外所得和享受税基优惠的企业,在填报时应引起高度关注。
4.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发生了重大变化:明晰了当期减征、免征所得形成的亏损额,可以用当年或者以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应税项目所得与免税项目盈亏可以互相抵补。
5.注意各行次的适用范围填列,具体看填报说明。
如: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适用实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法核算,不适用。
6.填报顺序及步骤
第一步:计算利润总额,会计处理先调整会计处理;
第二步:将境外所得从利润中分离(第14行);
第三步:利润总额中的境内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调增税会差异、减除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这三项税基计税过程的优惠,加上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后,调整为税法口径的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四步:计算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包括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步: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第六步:分析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提醒:附列资料2行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说明编写。
提醒:第1-13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1)一般企业的利润计算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有勾稽关系;
(2)金融企业利润计算与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有勾稽关系;
(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利润计算只与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有关。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第1行“营业收入”第1行=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或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或表A103000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第2+3+4+5+6行或表A103000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本行不得重复填报。
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2016年5月1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也就是说,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2016年5月1日前,按照填报说明口径填写,2016年5月1日后按照财会〔2016〕22号口径填写。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提醒:《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法核算,不适用。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提醒:《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法核算,不适用。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准则等的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表间关系: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表间关系: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第1-13行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纳税人在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因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不同,有可能会同时申报年度利润表。按照财务流程,企业会在2月份-5月份进行年度审计及相关的会计调整,而后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含利润表),即在实务操作中,会存在第四季度预缴时申报年度利润表和年后确定的年度利润表存在差异,这差异是允许存在,同时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对这块差异也不识别。
需要提醒的是,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时,相关项目须按照最终确定后的年度利润表填报,而非季度预缴申报利润表,也就在实务操作中,最好在企业年度审计后,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另“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直接取自公司单体(含分公司)年度利润表,非集团层面的合并年度利润表。
(2)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
(3)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
(4)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减去第11列的差额。
表间关系:第14行=表A108010第10行第14列-第11列。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表间关系:第15行=表A105000第43行第3列。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表间关系:第16行=表A105000第43行第4列。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法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表间关系:第17行=表A107010第27行。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表间关系:第18行=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当本表第13-14+15-16-17行≥0时,本行=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
表间关系:第20行=表A107020第40行第7列。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通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表间关系:第21行=表A107030第7行。
22.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特别提示:如果以前年度,企业有采用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即采用B类申报,那么该年度的亏损,不允许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样其盈利也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表间关系:第22行=表A106000第6行第10列。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19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提醒:
(1)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也填报2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税率”,也按25%填报。另25%与15%征收率的差异,填报《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29行“减免税金额”,该行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即填报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1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7行“(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提醒:反映企业境内所得享受税率减免和税额减免之前的应纳税额,比如小型微利企业,改行反映的是还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之前的应纳税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特别提醒:《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成功解决了多年来享受项目所得额减半优惠同时又享受低税率的填报难题,特别注意该行次填报。
表间关系:第26行=表A107040第29行。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通过《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表间关系: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28.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提醒:反映企业境内所得享受全部优惠之后的应纳税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表间关系:第29行=表A108000第10行第9列。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表间关系:第30行=表A108000第10行第19列。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提醒:反映全球所得的应纳税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数额=本纳税年度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另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数据填报不包括汇算年度 “上年度最后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和“上年度汇算清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汇算年度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补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包括来年“汇算年度最后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例】企业A在2014年度-2015年度预缴(补缴)企业所得税额情况如下:
(1)2016年1月12日预缴2013年度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0万元;
(2)2016年4月10日预缴2014年度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2万元;
(3)2016年4月18日补缴201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
(4)2016年6月20日补充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企业所得税额16万元;
(5)2016年7月13日预缴2014年度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4万元;
(6)2016年10月11日预缴2014年度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6万元;
(7)2017年1月9日预缴2014年度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额23万元;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数额=22+24+26+23=95万元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表间关系: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表间关系: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表间关系: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37.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38.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应缴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提醒:(1)包括由于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及查补的以前应缴未缴的应纳税额。
(2)附列资料的两项数据,在主表中是不参与计算的。
(3)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需先到办税大厅办理退抵税手续。
(4)以前年度应缴未交在本年度入库,需已办完完税手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