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三期为法律保护期。有且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相对复杂,因为不符合与不胜任的概念需要有证明材料界定);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度不得明显存在不合理);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是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的;六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若想合理解决大多数企业老总的一般性要求,在法律条款框架内,可以给以下两个方向的建议:
第一是事前管理:加强背景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录用。
第二是事中处理:一般仅限试用期管理。那么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比较关键。有以下几点需要进行完善:一是需要在招聘简章中对规定岗位的任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公示,并请应聘者在明确注明任职条件的报名表上签字确认(如有各岗位胜任能力素质模型更好,并附后);二是要增设向员工发送录用函的环节,进一步明确约定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录用条件;三是试用期期间一定要强化及时性考核,针对合格性制定标准、考核有过程、有结果,进行标准量化或者定性评价,并及时与录用条件进行比对,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以作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四是可以出台相关制度约定旷工或者事假天数超标的处理规定,但需要合理合规,作为补充性说明。五是提倡人性管理,最好可以和员工进行良好沟通,必要时可以进行经济补偿,劝其主动离职并签字确认,但要防范被录音等特殊情况出现。
以上虽给出了一些小的建议和思路,但作为一名HR从业者,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依据,在企业发展和员工提升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实现共性双赢才是最终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