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收集手段必须合法
收集手段的合法性是录音录像取证的原则,合法性的判断通常由许多因素决定,但正如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说的,双方当面沟通进行录音以及彼此在进行电话沟通时一方通过在自我电话来录音,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合法的收集手段。
2、要点——录制务必清晰准确
要想做到此要点,要求证据录制者树立起危机意识,通常情况下,在双方矛盾还没有太过激化时,此时进行录音取证,是最为恰当的,一来对方防备心还不是很强,对于某些事,在言谈中也不会顾忌太多,因此对一些关键性的内容也可在聊天中获悉,倘使矛盾已剑拔弩张再来录音收集,恐怕未见得会有什么良好的效果。此外,多说一点的是,倘若是录音取证的话,由于未能见到交流双方本人,因而在交流中有必要对彼此交流时间、聊天双方身份等因素加以在言谈中得到体现,否则欠缺这些也会影响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一方面,清晰准确也就要求交流双方言语表达切记清晰明了,因而录制者在这一方面当心理有数,不可言之过激,也不可说之过急,尽量把控双方说话的节奏,尽量平和自然的交流,切记不可使用威胁语言进行沟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违法。对于一些关键性的重要要点,可以在聊天中多次重复的进行提及,可以的话,最好是事先对问题做些准备,以使在问题设计上能让对方对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
3、目的——录音的目的在于确认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切记双方总谈各自的看法、观点,多多的交流事情经过以及对自我有利的一些事实真相细节,最好是让对方从口头言明,从对方口中得到确切肯定的事实认定。至于看法、观点亦或道理什么,事实一旦认定了,这个法官自会进行公证的判断。因此,记得多谈事实,多说事情经过,尽量避免在观点或法律的看法上来纠缠。
4、落成——录音、录像需成文
对于录制好的音像制品,必须保留原件的完整性,擅自裁剪、修改,都可能被认定无效。对于提供证据时,当对自我录音录像进行复制交给法庭即可,原件自我保管好,一旦对录音录像产生争议,此时司法鉴定就必须用到原件。另外,在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证据时,当提供录制音视频内容的文字版,这是打官司的形式要求。
【最后,申明一点】:录音录像取证只能算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商业往来中,各位看官当养成以书面文件形式来约定或规范彼此交易行为这一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