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苏某无照驾驶未曾登记的摩托车,亦未佩戴头盔,行驶至一无人路段,与路边突然窜出的一只野狗相撞导致车损人伤。
后苏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野狗不是事故的一方责任人,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且苏某车速过快,违章驾驶,因此事故完全是苏某一方责任所致,故不予认定其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交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该事故当属交通事故。不可否认的是,苏某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确实违反了道交法的相关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仅应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即,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人社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苏某当时车速过快的事实。且公安机关和有关技术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亦未根据刹车痕迹对苏某车速作出有权鉴定,人社局认定苏大强车速过快客观依据不足。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充分经济补偿的立法原意判断,人社局认定苏某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明显属适用标准过严。因此人社局应做出认定苏某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