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最近经常会碰到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用工的风险,在雇主责任保险与团体意外保险两者中难以作出选择。虽然保障范围有部分重叠,但是其实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企业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有什么差别?
两者的区别简单来说:承保的标的的不同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承保的标的是员工本人,投保行为属于企业给员工的额外福利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企业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不幸某员工在承保期间身故,那么员工家属在获得意外险的赔偿之后,如果想继续追偿,依法是有权力再和雇主追讨雇主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参见备注中雇主责任险的定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2.两者的保障利益有什么差别?
雇主责任保险基本保障涵盖:
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月误工费赔偿,住院津贴赔偿
在此基础上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扩展法律诉讼费用赔偿,生活护理费用赔偿等责任。
团体意外保险基本保障涵盖:
意外身故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
相比雇主责任保险,意外险本身的产品设计并非是完全基于雇主的赔偿责任而设定的,所以没有误工费,法律诉讼费用等雇主责任赔偿。在企业实际配置中,可以和雇主责任险相结合来设计解决方案,更好的规避企业及企业用工风险。具体操作时,还需要参考企业员工工种,工伤保险情况,员工年龄,企业预算等具体信息来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结:
对企业而言,两者都有规避企业风险的作用,但是选择团体意外保险的企业需面临员工再次要求赔付的风险。
备注:
1.雇主责任险定义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意外险定义
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雇主责任险参考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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