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野于2015年6月8日入职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53000元。
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单独或附加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诫勉、通报批评等辅助处理措施:(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王大野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2017年7月31日,公司以王大野严重违纪为由书面形式向王大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后,王大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590元。
2017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王大野的仲裁请求。
王大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王大野与案外人刘花于2017年3月12日育有一女。2018年1月23日,王大野与其前妻王佳被生效文书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向王大野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以王大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原因解除与王大野的劳动合同。王大野认可其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意外怀孕并生女的行为。
王大野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恪守婚姻中的忠诚原则,王大野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根据公司提交的视频及王大野签字的《问题线索摘要》、《见面材料》本院对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王大野作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应熟悉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提交的《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明确约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可以撤职。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与王大野的劳动合同,本院对王大野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大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