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做边分享。
前段时间我我分享了如何确保可转让信用证成功转让给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这只是我们外贸人在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款项支付,确保自己作为中间商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更重要的,我们需要知道在接到下游客户(L/C applicant)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后,我们应如何转让给上游供应商(第二受益人),才可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们需要知道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过程中,我们具体可以修改哪些条款。一般来说,转证银行仅允许我们修改如下的信用证条款内容:
1.信用证金额 (确保中间商利润留在转证行)
2.单价
3.失效日期 (银行一般扣7天)
4.交单日期 (银行一般扣7天)
5.保单覆盖金额 (由于下游合同价格有上升,相应的保单金额也会上升)
这个是可转让信用证中唯一可修改的5点。其他的文件银行是不允许进行任何修改的。在收到上游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后,除以上可修改的5点内容,其他文件及内容转证号会原模原样的转让给开证人。
因而在和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分别签署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思考交单单证的设置。确保上下游交单单证的设置不会导致交单时产生不符点,进而导致无法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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