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一对30多岁的夫妻,他们有一个7岁的女儿,男方的工作是送桶装水,女方的工作是平安保险员。他们非常恩爱,拼搏了多年,终于买了一套大房子。但此时男方因心肌梗塞离世男方买了人身保险。但有一天男方...

结论:

第一,这笔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丈夫的父母不能主张按照遗产继承。

第二,共同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先析产,然后父母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房屋的相关份额。

理由如下:

第一,这笔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丈夫的父母不能主张按照遗产继承。

由于不知道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以及被保险人是谁,所以,我是基于假定投保人是丈夫或者妻子,被保险人是丈夫,受益人是女儿而做出的回答。基于父母都是为儿女着想的出发点,这个假设也蛮符合常理的,而被保险人是丈夫确定无疑。

本案中,可以看出来丈夫为自己投的是人身保险。本案的焦点在于,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保险金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差别很大。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身险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另,《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个纪要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倾向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而我的观点也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因为人身险的保险金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专属于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属于妻子或者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丈夫的遗产,丈夫的父母也就不能主张分割保险金。

第二,共同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先析产,然后父母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房屋的相关份额。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丈夫死亡时,首先要对房屋进行析产,也就是说,先把属于妻子房屋的一半分给妻子,剩下房屋的一半就作为丈夫的遗产进行分割。再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丈夫的占房屋的二分之一的遗产,由父母依法继承该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法》第十八条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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