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手的加班费你是否算清楚了?有没有被公司截留?
今天我们看的案例是企业给了加班费,但是加班费约定低于法律要求的情形:
杨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帮厨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杨某按照餐饮公司要求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杨某也根据“劳资簿”中的加班场景内的提示收集了商谈加班时间的录音,以及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离职后,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对加班有约定。但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杨某的月工资3500元为基数向杨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案件焦点:
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截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
此外,用人单位同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的要求。
快看一看自己到手的加班费是不是按照自己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