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志愿服务在道德上的优越性都是其吸引人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中的大多数人相信,作为社会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志愿服务区别于其他活动,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无偿提供服务而非有偿服务。这样一种脱离财富利益的无偿活动似乎足以证明其在道德上的优越性。然而,志愿服务的动机却鲜少经受道德的考量。在考虑志愿服务的动机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康德所谓的自律和他律。
康德曾言‘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要塞’,所谓的自由,应该是自律的行动,即根据自己所设定的法则而行动,这里的法则,大抵上类似于自然法则的某种既定准则。也就是说,自由并不是恣意妄为,任凭欲望驱使我们行动。只要我们是追求欲望的满足,那么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某些外在的目的。我们藉以充饥,解渴。
现考虑如下情形:你到超市里选购零食,你在考虑选择草莓味冰淇淋和蓝莓冰淇淋的时候,这只是选择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真正的自由,因为你无法选择是否购买冰淇淋,相反,你只是受到外在欲望的驱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你是不自由的。
据康德所言,自由即是自律地行动,根据个人制定的准则,而不是听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与之相对的即“他律”则是根据外在于我而给定的规定性而行动。举个例子,当你丢下一个皮球,它会落到地上,当它下落的时候,它并不是在自由地行动,其行动受到自然法则——在这种情况就是地球引力——的支配。
假设A从摩天大楼上落了下去,并且砸死了B,那么A对B的死不负有道德责任。因为A并非自由地行动,而是受制于地球引力这一法则。由于这里没有意志自由,也就不承担道德责任。也就是说,自由地行动并非为某一给定目的选择方式的自由,而是选择目的本身——就像我们在超市里选择不吃冰淇淋一样。
现在我们是大学生,可能有人会问:“我们为什么要上大学?”,“兴许是为了找个好工作”,“那么为什么要找个好工作呢?”,“为了日后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所谓的他律——做某事是为了其他事情,再为了其他事情。当我们他律地行动时,我们是自己追求各种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而非目的设定者。
而康德的“自由”与此恰恰相反。自律意味着我们做某事仅仅是为了这件事本身,它本身就是目的。“自律地行动”这一能力赋予了人类尊严,它标识了人和动物的区别。
根据这一观点,那些所谓的志愿服务看起来似乎不那么值得尊重了。因为大多数志愿者服务的动机是“从中获取帮助他人的快乐”,也就是说,他们是为了获取快乐而帮助他人,这和为了帮助他人是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二者在结果上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由动机决定”(康德语),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为了获取帮助他人所感到的快乐而帮助他人的志愿者在道德上并不值得我们尊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是一种精明的投机,目的在于自身利益的索取。尽管他们的行为值得鼓励,嘉奖,但并不值得我们的尊重。这唤起了一直被人们普遍承认却往往受到忽视的观点:重要的是人们之所以做某件事是因为它是正当的,而不论其是否给我们带来了快乐。
在更极端的情形下,那些为了获得帮助他人而参与志愿活动的志愿者们和那些为了生计而工作的人们没什么两样,甚至还要更糟糕——他们或多或少通过志愿服务掩饰了自己并不高尚的追求,却仍然希图以乐于助人自诩,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一种更为隐晦的投机。对于那些真正希望帮助他人的志愿者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当一个社会充斥着这些投机的志愿者时,成为志愿者这一荣誉被玷污了,它的价值被侮辱了。从更宏观的角度考虑,当一群自我标榜“道德”的志愿者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由得感到社会的道德水平降低了。
然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社会道德水平的降低并不真正或者至少是并不完全是人们的道德素质普遍降低,而是人们错误地考虑道德的范围。我们往往错误地看待这个世界,却总是抱怨这个世界欺骗了我们。那些见义勇为者并非人人道德高尚,那些地痞流氓也未必都是道德沦丧,很多时候,都不过是,身不由己。志愿服务并不应当也绝不能够成为道德水平的考量标准,它似乎更近于一种兴趣爱好——素描、写作、弹琴、阅读,我们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并非出自于某种功利的追求,而是仅仅是由于我们热爱这些事情本身。
我们当然不能否认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志愿服务是对人们有益处的,是一种值得赞扬和肯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道德上具有某种优越性,毕竟,在道德上,这和那些默默地为国家体育事业做贡献的人们没什么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