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的本质是证据调查,是解决专门性问题并查请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方法或者证明方法,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都有权使用。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证实犯罪,是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之一。而查明犯罪事实并证实犯罪的主要依据是证据,既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又要求其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根据证据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既是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也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证据裁判的过程中,鉴定意见无疑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辩护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鉴定规范去确定鉴定意见是否可作为定罪的根据。其中,检材来源是否明确合法,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鉴定规范,鉴定结论是否清晰明通、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具有资质等内容均应作为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合法的重要因素。如鉴定意见存在不当的,更应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在对出庭鉴定人进行询问后,结合前述鉴定意见重要因素的审查情况,发表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质证要点。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关于销售假药的案例进行分析。
×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xx市xx区xx路336号二层H218×档××药材店内销售假药蝉蜕。2013年9月25日,xx市×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述药材店收取蝉蜕90克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蝉蜕为假药)。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前述事实,公诉机关用以指控的证据有:1.现场照片等物证;2.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查笔录、药品抽样记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xx市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等鉴定意见。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律师通过对《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形式、程序、内容均与鉴定意见的要求不符,且物证就已全部销毁,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蝉蜕为假药没有依据入手。进行以下辩护:1.从形式上,《药品检验报告书》根本不且备鉴定意见应且备的形式。包括鉴定事由、鉴定要求、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内容均没有列明,连检验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格,均无法从该报告书中体现,且报告书落款处仅有一人签字,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2.从程序上,该报告书并未明确记载委托单位以及送样过程等内容。报告书上所列的抽检编号亦与药监部门抽检文件的抽样编号无法对应一致,故无法判断样品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3.从内容上,该报告书上的检验结果显示“性状与标准不一致,不符合规定”,但没有列明现抽检的蝉蜕的性状情况以及在性状上与《中国药典》的相关标准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该报告书无论是形式上、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不锋合监定意见所应具备的要件,其真实有效性无法确定,该份检验报告书不应作证据采信。
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法律发生改变为由,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2014年12月2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决书》,认为×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起诉。
通过上述案件来看,并通过对鉴定意见相关法律的分析,对于本案件来说在控方提供的四种证据中,作为辩护人在辩护细节上除对当事人在行为方式、主观故意、造成后果及影响等方面做出辩护外,则应重点对第4种,也就是控方提出的检验报告、复函这两份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行精细化的辩护和质证。因为这两份文件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辩护和质证的重点就在于这两份文件是否合法依规。显然笔者的辩护思路是和本案辩护人一致。
本案以控方指控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的依据是×x市药品检验所作出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和xx市×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复函》。其中,《药品检验报告书》显示,供样单位是x×市药品检验所一分所,在未对检验过程、检验方法、性状差异进行任何描述的情况下,得出的检验结论为“性状与标准不一致,不符合规定”,而该报告书签名处仅有授权签字人一人签字,没有鉴定人员签名。
那么在辩护细节上常见的辩护步骤分三步;(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程序是否违法。(三)鉴定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疑点。在本案中也有相应体现。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证据保全方面,该案的涉案蝉蜕已经灭失,没有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能。蝉蜕是否存在性状不同、是否假药已无法确定,案件事实明显存疑,更不能据此定案。
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八大证据之一,可想其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人身案件和财产案件中的体现,鉴定意见影响着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等认定。因此,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人在精细化辩护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辩护和质证依旧是整个刑事案件的重点。
附相关法条指引:
一、《高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