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心相关规范文件。
二、申请条件:
1、现金购买自住住房;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申请人须提供提取房产的“档案号/备案合同号/不动产受理编号”作为联网核查房产信息的有效依据;
4、职工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于2021年7月5日(含)后购买的,须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于2021年7月5日前购买的,且在2021年7月5日前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须自2021年7月5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于2021年7月5日前已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或职工在外市地现金购买商品房),须持《不动产权证书》等要件,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
职工现金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职工在外市地、购买二手房或在市内九区缴存职工购房须《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
三、办理要件:
身份证
提示:不能联网核验的,须提供对应要件。
1、不能联网核验婚姻信息的,提供《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2、不能联网核验房产信息的,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不能联网核验契税信息的,提供纳税申报表;
4、不能联网核验银行卡信息的,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特别说明:职工申请外市地购房提取,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柜面办理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提取申请人配偶)持相关要件(配偶代办须提供身份证,不能联网核验婚姻信息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人员代办须提供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申请外市地购房提取的,待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提取申请人购房信息后,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二)网上办理
登录政务服务手机APP、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页面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APP,根据页面操作提示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