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一处有误,在中文11版p398,10行;中文10版,p384,8行。如下:
“否则附属动议‘休会’是不合规的(也就是说,不能在有待决动议的时候提出‘休会’,请参阅第233-234页)”
此处的“附属动议‘休会’”有误,‘休会’应该是‘优先动议’(p172),或者是一种‘主动议’—‘指定休会时间’(见p172,8行),不可能是‘附属动议’。查了一下英文原10、11版,如下:
“a motion to adjourn is not in order while business is pending (see pp. 233-234). ”(英文11版p551,31行;英文10版p534,36行)
此处并没有‘subsidiary(附属动议) ’,而是‘a motion to adjourn’。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注:本文未特别说明的页码都是指《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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