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红酒为代表的进口商品,由于未贴中文标签、中文标识不规范、中英文标识不符等问题层出不穷,引发纠纷的事件不断出现。现就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未贴标签的两种情形
1.货架上食品未贴中文标签
销售者摆放在货架上的红酒,拥有合法来源和相应的中文标签,只是没有粘贴在红酒瓶上,还未销售出去是否违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基本要求规定:“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因此,应当认定为存放在货架上的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除了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将其粘贴在食品或其包装物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药品的行政监督单位,可依法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合惩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2.仓库中未贴中文标签
存放在仓库里的红酒,拥有合法来源和拥有中文标签,只是没有粘贴在红酒瓶上,是否违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可以对其没收、行政罚款。由于存放在仓库的红酒并未进入流通领域,对于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行政处罚的力度存在争议。
二、与未粘贴中文标签相关的法律问题
1.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生效)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项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新的食品安全法对较高的赔偿增加了例外的规定,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条款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的力度,但同时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上存在的不影响安全及误导消费者的瑕疵进行了剔除。
2.“职业打假人”购买未贴中文标签食品
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他明知销售者出售的红酒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仍然购买,而后,以没贴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销售者并不能以消费者明知作为抗辩的理由。销售者仍然要承担产品瑕疵责任。据此,职业打假人购买未贴标签的红酒,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仍然可获得支持。
3、未贴标签但“质量合格的”的产品
在实践中,有商家提出食品虽然未贴标签,但经过检验,不存在食品质量问题,以此为抗辩,认为自己销售的食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样的抗辩能够成立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建议
1、及时粘贴标签。若进口的食品具有合法来源,取得相关的证书,应当及时粘贴标签,并保证在商城货架上的商品都粘贴有中文标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的标准对中文标签进行审查和调整,例如,自2013年8月1日之后,应当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而不能用“微量”代替;生产的发酵酒应当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等等,防止出现食品标签瑕疵的法律风险。
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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