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
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称《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出台,成为全国首次提出“惩戒”概念的地方性教育规章。
惩戒教育,似乎根深蒂固
新浪调查对于青岛市政府颁布的教师惩戒权,赞成者高达81%,反对的只有19%,几乎呈一边倒的趋势。我猜测,赞成的声音里面,有一大部分是教师点的赞。过去的几年,教育界问题不少,时常爆出老师被凌辱甚至被伤害的负面新闻。《办法》一出,似乎意味着教师的春天就要来临了。
当然,在传统的教育思想中,我们教育方式里就有打孩子的传统,也有好多被人们接受的打孩子有理的理论:你像“棍棒之下出孝子”啊,“三天不打,上房揭瓦。”“下雨天打孩子,闲着也是闲着。”……所有这些打孩子有理的话之所以被人们接受,是因为人们对孩子成才抱有很高的期望,“人是苦虫,不打不成”吗?
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家长也并不反对对问题学生实施“惩戒”。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也不反对对违纪学生进行惩处。不管是家长还是学生,在对待“惩戒”这一问题上,认为只要不造成伤害,适当的体罚是应该的。如此看来,开揍的和挨揍的,跟赤壁之战周瑜和黄盖一样,两情相悦,一方面愿打,一方面愿挨。
近年来,支持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呼声越来越高。有支持者认为,教育发达如新加坡者,也始终没有放弃惩戒教育,在其教室的后面,安放着一柄戒尺。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青岛市政府发布该办法,迎来了各方关注的目光。
惩戒,真的是出于对学生的爱?
教育是核心是“育人”,教育方式有多种,运用得当最为重要。只要避免学生误入歧途,又何须出台一些硬性规定。其实,不用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惩戒教育一直没有离开过校园。某学校一名教学成绩非常好的老师,他的教学经验最根本的一条是“打”。每次考试距离标准成绩几分,就打几下。结果,这位老师的班级,成绩总是特别好。家长也都愿意把孩子安排到他的班,足见实施体罚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体罚所带来的意义——教学成绩的提高。
当然,还有更摧残人心的做法。曾有一位名师这样对笔者说,对待学生考试,他共有四种办法:对待成绩好的学生,双手把试卷奉上;对成绩稍差的学生,一只手递上;对成绩差的学生,把试卷扔掉;对成绩不好的学生,直接撕掉,再踏上一只脚。在他面前,学生无不战战兢兢,大气不敢出。虽然如此,该老师班里的成绩是极好的,家长虽然偶有微词,也不敢提出别的意见。持“不打不成才”的家长和老师,都认为自己是为学生“好”,是爱孩子。不都说“严师出高徒,严父出孝子”嘛!
老师对学生,一巴掌是爱心?十巴掌还是不是爱心?网上说,老师把学生三个耳光打出脑震荡,他同样也坚持他是出于爱心。这里面,标准如何定?内涵又如何衡量?至于“适当”,啥叫适当?谁定标准?又用什么鉴定?“只要不造成伤害”,事实上,任何体罚都造成伤害。更何况,还有的强迫孩子自动伸手待打,那根本没有爱,只有恨──双方面互恨,因为那是一种人格上的凌辱。
当对学生的惩戒形成制度,也就意味着某些可怕的行为进一步合法化。当对学生的惩戒成为习惯性行为,体罚也就失去被认为“好”的一面的意义,学生的羞耻心便荡然无存。比如,考试有标准答案,不合规定的就要受到惩处,孩子们的自尊、灵性和最可贵的想像力,恐怕全部丧失。
在所谓的爱的背后,其实有许多功利的思想在作怪。
惩戒权有了,会不会滥用?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呢?我想,这是最应该明晰的一个问题。教育无小事,我们所面对的对象大多是未成年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缺乏正确认知的。如何引导孩子向正确的方向上发展,既让他们获得知识,又让孩子安全、健康的成长是摆在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面前的最大课题。
毋庸讳言,当下的教育还没有脱离“应试教育”的束缚。衡量一所学校教育质量优劣,衡量一名老师教学水平高低的主要评价指标还是升学率和教学成绩。这就造成了教育上的一种悖论,教育和教学这两个本该相辅相成的概念是脱钩的。如此,许多所谓的“教育行为”恰恰是违反教育规律的,因为这些行为不是服务于学生健康成长,而是单纯服务于教学成绩的提高。
例如,为了提高教学成绩,不少老师有“拖堂”的习惯,当然,也有学校提倡老师提前“候课”。道理上该有的课间10分钟被上下一蹭,仅剩下可怜的三五分钟。这种情况下,学生迟到了,算不算违反纪律,影响教学秩序?
又例如,当下学生课业负担重是一个不争的问题。当出现学生完不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这一问题时,算不算违纪?学生是有差异的,当学生的表现达不到老师的预期时,老师是不是应该对学生进行惩处?毕竟,在这一点上,家长是最希望老师对孩子实施“管教”手段的。
再例如,早恋是学校管理避不开的一个话题。如果发现学生早恋,而学生对老师的教育又持抵触态度,教师是不是应该对学生进行必要惩处?这样的惩处是不是要对社会公开?孩子的个人隐私权谁来保障?2017年2月16日,山东广饶某校学生因恋爱问题被学校勒令退学,该生愤而自杀。由此带来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当然,为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许多学校还出台种种管理规定,采用量化管理的办法整顿教学秩序,各种各样的奇葩规定令人啼笑皆非。什么上厕所小便3分钟,大便5分钟,什么走路走直线,男女生不能同行,男女生不能交头接耳……这样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该不该惩戒?
许多学校提倡无缝隙管理,学生吃饭睡觉走路都要管,多走一步就有可能是违纪。在这样的管理下,谁敢保证惩戒教育不被滥用!
实施“惩戒”,需要科学的管理跟得上
必须承认,惩戒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至少,没有了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所以我们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
教育是科学,因此实施“惩戒”,需要科学的管理跟得上。
当前,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么滥用教育惩戒权。这一现象除了与我们长期回避教育惩戒,对其研究不够、研究不深有关之外,还与我们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不足有密切的关系。青岛市出台的这项地方性管理办法,虽然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但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实施的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所采取的救济途径等。在这一点,我们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距。以英国为例,英国在2006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惩戒权,教师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还可以对学生用于不正当用途的手机进行收缴;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来管理学生,可以运用适当的力量来制止争斗,从而保护其他学生或老师免受伤害,教师还可以让那些不守秩序的学生暂时离开教室。
然而,即使法律对教育惩戒权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法律也不可能对每一个需要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情况做出预测和规定,它总是会而且也必须留给教师依据其专业判断而做出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与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同一个道理的。因此,要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在需要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能够依法依专业作出合理的判断。
教师要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应把握几个原则。
合法性原则: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依法施教的当然要求。教师要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在多部法律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权利。因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应止步于学生的正当权利。除了要符合实体法之外,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应讲究正当程序。用于惩戒的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地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要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
合教育性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不是为了给学生造成痛苦,而是为制止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因此,要做到合教育性就要求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遵循必要性原则(谦抑性)。所谓必要性,即能够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教育方式达到教育目的,就尽量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方式;能够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目的的,就尽量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教育要讲究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此,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既要遵循规则的普适性又要照顾学生的个体差异。
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从斯金纳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知道,教育惩戒有其自身优缺点,它能够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但是它不能促进良好行为的养成。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暂时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还要努力促成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因此,教育惩戒要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当我们运用教育惩戒权制止了学生的暴力行为的时候,我们还要通过说理改变学生的认知,让学生认识到暴力行为的危害,通过赏识等正面强化的方式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人际交往模式。总之,我们不能只满足于不让学生做什么,我们还要让学生明白可以做什么,并且让学生努力做成。
无冷静不教育原则:当今社会,各界对教育与教师的关注越来越多,期待越来越大,学校内部对教师的各种考评更是多如牛毛,家长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这一切导致教师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教师也是凡人,也有七情六欲,面对巨大压力亦会有情绪失控的时候。人在不冷静的时候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大多数的惩戒不当的教育事故都是在教师情绪失控的时候发生的。因此,在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时,当觉察到自己的情绪不正常时,教师可以先远离学生,等自己冷静下来在处理,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无规则的社会是无序的社会,有规则无惩戒的规则是无效的规则。惩戒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是教育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要正视教育惩戒,认真研究教育惩戒,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