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前的版本。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颁发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既是帮助开发商也是监督开发商为将来的物业管理活动建立起一个法制体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生活的安定和财产的价值。临时管理规约也可以在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修改成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虽然是临时的,但只是针对它的时间效力而言,事实上就其内容所包含的事项而言,临时管理与正式的管理规约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条文参见:
《业主临时公约(参考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