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项带薪休假制度,其制度依据主要为2007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
那么对于国家强制推行的这项制度,我们有哪些需要注意和了解的地方呢?笔者在此做一一列举。
1、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劳动者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复函,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也就是说,假如你正好在其他单位已经工作了12个月,理论上新进一家单位后,马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了。
2、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龄分5天、10天、15天三挡。
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样,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视同工作的期间。也就是说,假设你在其他单位已经工作20年,那么新进一家单位后,年休假天数就是最高的15天,可能会比很多早进单位的同事都多。
3、新进单位的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因为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连续计算,那么实际上会有很多劳动者,在新进一家单位后,当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那么这时候年休假天数怎么算呢?
根据《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假设某劳动者累计工龄10年,应享受年休假10天,如果该劳动者于当年7月1日,新入职一家单位,那么其在本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
年休假天数=(184/365)*10≈5(天)
这里184代表了从入职到年底剩余的日历天数,计算结果直接取整数,因为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按照上述3例子,如果上半年已经在原单位休完年休假了怎么办?
没关系,新单位算新单位的,原单位算原单位的。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没有休过年休假的,按时间折算支付工资报酬;如果已休完年休假的,多于折算部分的天数不再扣回。
5、已经休了其他假,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经常会有单位主张劳动者已经休了其他很多假,就不应该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实,这种说法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办法》第六条更是明确,“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当年来不及休年休假,是否可以挪到第二年一起休?
理论上是可以的。《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过这里的潜台词,显然是单位具有决定权,因此具体是否可以跨年度,还是要看单位规章制度和安排。
7、单位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怎么主张工资报酬补偿?
根据《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面两个意思,一是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但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当然实践中单位也会有很多让职工同意的办法,甚至直接忽略掉这一点;二是应休未休需要发300%的工资报酬,这里的300%包含了已经正常发放的工资,因此实际后补的是200%。
8、哪些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年休假?
根据《条例》规定,主要是以下情况:
一是享受寒暑假的,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二是累计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五是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
那么,如果当年已经休了年休假,后来又出现上述情况的怎么办?答案是次年不享受年休假。当然如果次年你已经换单位了,那就无法追究了。
以上八点,基本涵盖了年休假《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了解了这些内容,那么劳动者对自己的年休假权利也应该有了比较全面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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