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涉及社会稳定,辩护难度较大,本文简析其辩护要点。
一、严谨审查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四个特征。
辩护需严谨判断案件是否具备全部特征,单一特征缺失即不成立该罪。如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资金属个人消费,即不具社会性,不能构成由该罪。
二、区分主从犯与单位犯罪个人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请求对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不起诉或从轻处罚。单位犯罪情形,个人常只承担退缴违法所得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可以争取对个人的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三、涉案金额之辩与积极退赃
涉案金额的确定与辩护至关重要,对量刑影响很大,要避免重复计算或将“自有资金”计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退赃积极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处罚的重要条件。
四、社会效果论与其他辩护要点
可以从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辩护。如单位犯罪,可以请求对高管从轻处罚,使其回归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此外,还应注意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主观恶性与过错程度的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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