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醒来,浏览微信,看到有人转发了一篇微文,标题有些唬人,《正式解禁!艺术培训机构不需要办理民办教学许可证!可直接法人登记》,赶紧认真读了读。读过之后,感觉似乎满不是那回事儿。
一、文章论点论据有问题
首先看到的版本是某知名民办教育公众号发到,注明信息来源于另外一个知名民办教育公众号,又到那个公众号看了一遍,两个版本内容略有差别,主要内容基本一样。
第二个公众号的版本最后注明信息来源于某公众号,没听说过,也就没再进一步查阅原文。
文章的主要内容,也就是标题结论的论据,有两大块。一块是江苏某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科长接受江苏某电视台采访的一些画面和文字,用加粗的文字说“今天视频里的这位领导说的很明确:艺术教育机构不在民办教学许可证管辖内,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第二块主要是引用了司法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关于培训机构的相关条文,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这点很多人探讨过很多次了,不是什么新东西。
凭以上两点,作者就得出了解禁和不用许可的结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作为个人,不论是县里的科长,还是更大的领导,讲的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作为论据;不符合法规政策,无效。这位科长的讲话,如果不符合法规政策文件(下面再做分析),自然也就不正确。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很遗憾,送审稿不是正式稿,就不是有效文件。至于正式稿什么时候发布,内容和送审稿有没有变化,有多大变化,不好说,说也无用。
送审稿中的文字,不能作为依据。
二、现行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依法取得办学许可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概念不是特别清晰,目前普遍认为,应该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的其他民办文化教育类机构。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作为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肯定还要遵守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但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应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培训机构直接相关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请注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是民促法的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学校,没说哪类教育机构可以不用审批)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请注意:民办学校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另外,修订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删除。
按照以上规定,我的理解,如果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应该依法取得许可。
(二)教育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有关规定
2018年2月13日,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正式启动了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行动,有些遗憾,其他没有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界定。但其中就治理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第二部分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第2 条、第3条摘录如下: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我的理解,按照此文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取得许可。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7月6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两项教育相关文件。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这是目前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最权威的政策规定。
1.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基本界定。
文件开篇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说明只要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就在文件调整范围。
其后,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的第二条基本原则关于分类管理的要求中提出,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坚决禁止……。再次表明,学科知识以外的兴趣爱好等校外培训在文件调整范围。
2.文件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
文件第三部分依法审批登记第五条规定: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我理解,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没有例外,都应该依法经过审批、许可、登记。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审批问题,早些时候,笔者曾写过一篇小文《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权限辨析》,进行过论述,随着时间的发展,有些观点可能不一定合适了,但基本情况应该变化不大。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效力问题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是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很多人,包括培训机构的从业者,包括部分监管人员都很受鼓舞,下一步很多培训机构就不用审批了(为此,笔者也曾写过一篇小文《期待部分培训机构,不再需要许可》)。
但不再审批的前提是,司法部送审稿中相关条款正式生效,目前不行。这里面涉及一个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效力问题。
关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效力,既有层级问题,也有时间问题。
所谓的层级问题,就是级别问题。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相对于下级服从上级。具体到民办教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得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冲突,地方和部门的规章不能与国务院条例冲突。当然,法律本身也存在层级问题,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人曾经就其中关于培训机构审批规定是否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过探讨。
同样的问题在政策文件中也存在,地方政府应该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下级部门应该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当然,有时候严格性差一些,这里面有执行力的问题。
有人探讨过国务院80号文的效力问题,不探讨,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执行。
所谓的时间序列,就是同级别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出台的优于原先的,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有些单位文件最后习惯加上一句,此文件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其实,这句可以不写。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没有任何效力。
看过某些地方制定出台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确实没把艺术等素质教育类培训机构列入其中,严格上说,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
最后,关于语言类、艺术类等培养学生兴趣爱好的素质教育培训,我赞成不列入审批许可范畴,但这只是于个人意见,个人服从组织,按目前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这类培训机构还应该依法进行许可。
四、文中其他表述,不知何来
另外,文中还有其他一些表述,感觉莫名其妙,不知有无出处。诸如:
1.很多城市的教育部门,往往对政策理解错误,把音乐和兴趣爱好也按一刀切了。(到底谁对政策理解错误?)
2.当越来越多的教育执法部门逐渐理解了政策以后,我们开始发现,很多原本要对艺术教育机构进行严查的地区停止了这种行为。(没发现,可否列举一下有哪些城市幡然悔改?)
3.可能,现在还有极个别的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理解政策,我们建议大家可以把今天的视频给教育部门看,耐心地与部门领导进行解释:这次国家政策是整治文化课减负,为孩子减负,保证老师在课堂当中认真教学。(有哪些极个别地区和城市?可否请江苏某县教育局科长来解读一下80号文?)
4.另外,其他部分省、市教育局相关领导也已给出明确答复: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成立与正常经营,不属其教育局管辖范围”(哪些省市教育局领导如此答复?)。
另外,也没听说过教学许可证这个说法,我们这里都是民办学校办学办学许可证,江苏难道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