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问题经常困扰客户,小时候因为心肌炎住过院、两年前做了阑尾炎手术、前几天感冒发烧去医院打点滴、公司体检医生说我甲状腺有结节等等,这些买保险是否都要告知呢?应该如何告知?有什么原则要把握吗?
买保险前是否有必要买保险前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呢?万一将来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健康告知呢?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太多的人被体检结果所困扰,要么是之前体检存在一些小的问题,要么就是投保时保险公司让我们去体检,要么就是因为曾经住院要求提供住院病历。体检发现了一些异常,怎么买保险?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很多公司都有这个福利,越来越多的人每年都会体检一次。
首先要肯定这是一件好事,但是也对我们购买保险造成了不小的麻烦。现在的医疗仪器是越来越精密,体检就像自己暴露在显微镜下,查出来问题是很正常的。拿朋友举例,连续两年被查出来脂肪肝,而身边的朋友被查出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也是时有发生。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要求如此苛刻?
以较常见的甲状腺结节为例,从我们个体来讲,虽然是良性的无需治疗。但从保险医学的角度讲,有这个良性的结节,日后发病的风险就比没有的要高,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就比其他健康体客户要高,保险公司关注的是群体概率,所以会很谨慎。体检发现问题也不必慌张,耐心的去处理就好。由于不同疾病处理核保结论千差万别,并没办法给出统一意见
以甲状腺结节为例:
之前接触的甲状腺的案例中,很多结果都是甲状腺及并发疾病责任免除,简单说就是不保甲状腺相关的疾病。
一般甲状腺结节的核保结论都是特别约定除外责任。
为什么会除外呢?
因为甲状腺癌比较高发,查了相应数据,在2017年的某人寿的保险理赔案例中,甲状腺癌在女性易患癌排行榜中排名第一,而男性也是第一。
在2017年某康人寿的保险理赔案例中,甲状腺癌在女性易患癌排行榜中排名第二,而男性也是第三。
就算查出甲状腺结节也不用怕,如实告知相应情况,等待保险公司核保即可。有结节并不一定会发生病变,遵从医生建议,定期随访即可。
而且甲状腺癌治愈率极高,以韩国为例,很多人同样受甲状腺结节所困扰,其中患有甲状腺癌的韩国人,很多至死未发作。而其他国家的保险直接将甲状腺癌从癌症中剔除,目前我们国内也有这个趋势,只是还没有实施。
有些异常的体检是可逆的,可以加强锻炼,体检合格后再来购买。体检发现了异常,还能买互联网产品吗?
这也是很多朋友不断咨询的问题,有些产品,连轻度脂肪肝都给拒保,别说有结节了,虽然互联网产品上的产品有智能核保,但是核保非常严格,跟没有智能核保一样,也是走个过场,大多数都是只接受健康体投保。
某险种的健康告知:
您是否近一-年有新发或以往既有以下症状?反复头痛或眩晕、晕厥、咯血、胸痛、呼吸困难、呕血、黄疸、便血、听力下降、食欲不振、耳鸣、复视、视力明显下降、原因不明的皮肤和粘膜及齿龈出血、原因不明发热、原因不明的肌肉萎缩、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结节、身体的其他感觉异常或活动障碍。
所以如果一年内我们体检是有异常的,所以本着最高诚信原则,建议大家还是要审慎一些,切勿盲目投保,以免理赔时候遇到阻碍。
多份不同的体检结论,该如何进行健康告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员工上午公司组织员工某体检中心体检,不久后,甲的体检报告指标甲状腺有些异常建议去医院复查;
该员工就去医院做检查,结果却是甲状腺没问题,但是乳腺异常;
此员工还是不放心,又去了一家三甲医院,得出结论甲状腺和乳腺都有异常,建议做进一步检查;
现在想投保一款重疾险,那么问题来了——要不要将三份体检报告全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隐瞒,日后会不会面临拒赔情况?接下来我们就分不同情况,进行探讨。
1、要求提交体检报告的
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三份报告的可信程度,即确定医院的资质报告,分析甲、乙、丙三甲医院的资质。一般来说,一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大型的体检机构(比如爱康、慈铭)可以作为判断依据,而很多小型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对保险的投保不具有参考价值。
然后,我们要对报的时效性进行排序。筛选出满足资质医院的报告,对报告进行时间排序,将距离投保时间最近的体检报告,用于投保提交报告。
总的原则就是医院等级高的结论大于医院等级低的结论,最近的体检报告大于之前的。
2、并非体检报告,而是留底病历
如果病史记录、病历等有相关病例记录,无论体检报告如何,建议如实告知。
因为从法律上讲,投保人的病史记录,如果能反映其在投保前,患有某种不可承保的疾病,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人不能以投保时合格的体检报告作为反驳证据,来否定自己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理赔时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会将病历记录作为证据,拒绝理赔。所以为了日后不必要的争议,最好如实告知。
忘记告知一些症状,后果严重吗?
有些已经购买了保险的朋友,身体实际是有异常的,但是当时的业务员并没有问询,客户也没有提起,带病投保了,如果我已经买了保险,在投保时漏掉了一些告知内容,那该怎么办呢?
这也是很常见,人到中年谁还没进过几次医院呢,难道我们购买保险的时候要把每一次医疗记录都全部告知吗?当然不是, 如果有一些小的结节、单个的囊肿,的确是自己投保的时候忘记说了,那该怎么办?
简单来说,就算是由于我们的当时的一些疏忽,在投保时漏掉了了一些告知内容,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是如果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已经严重影响成了欺诈,那么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不赔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告知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如果是感冒发烧这些是不用告知的。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体检记录可以查到吗?
能不能查到不是关键,关键还是要做好健康告知,建议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买保险就是买的心安和保障,而不是买的定时炸弹。
尤其去年开始国家已经开始实行电子病历,要求“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另外体检机构的也与保险公司合作,体检机构的体检记录也是都可以查到的。总之不要存侥幸心理。对于以前的体检都健康,且从没异常记录的朋友,如果近期有投保的计划,建议先投保完成后再去体检,以免后续投保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提到的,一些高性价比险种是无法接受一丁点身体异常投保的。
因为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也就是问就告知,不问不告知。投保时针对保险公司的问询,如实告知了,就不必要担心今后出现健康异常,保险公司拒赔。
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问到的一定要告知,没有问到的就不要画蛇添足啦。
每天进步一点点,做专业寿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