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启蒙运动的哲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所有的法律和行动应旨在创造最大可能的幸福。他说,一个社会,只要它的民众是幸福的,它就是好的。那么,如果一项法律能够提升民众的幸福感、减轻民众的痛苦,它就是好的法律。评价道德标准的好坏也应该看它能不能提升人民的整体幸福感。这就是最大幸福原则:合理的行为是能产生最大整体幸福感的行为。
边沁的原则包含两个独立的观点:一个关于公平,而另一个关于幸福。公平指的是人人同等重要:我们谁也不比谁重要,你的幸福和我的幸福一样重要。另一个观点是:幸福是终极的追求。
幸福是终极目标
我们为什么要把追求最大的幸福作为社会的目标呢?为什么不是其他的一个或多个目标,如健康、自治、自由等?追求后面这些目标的问题在于它们彼此之间常常相互冲突,需要加以平衡。因此,我们自然而然地会寻找一个终极目标,并用它来评价其他目标,而评价方式便是看其他的目标如何服务于这个终极目标。
将幸福作为终极目标是因为它是不言而喻的好,其他目标就不尽然了。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的,幸福是不言而喻的目标。而健康、自治和自由之类的追求是“工具性”的,最终服务于更终极的目标。所以我们愿意牺牲一种追求来换取另一种追求。比如,为了减少贫富差距,我们征收税款(平衡成就和经济自由)。
幸福=沉溺于享乐?
最大幸福原则是不是引导人们沉溺于无所事事的享乐之中呢?享乐会带来幸福感,但人们不可能一直沉溺于无所事事的享乐中。众所周知,人会给自己设立有一定挑战性的目标。换句话说,目标给生活带来了意义。人通常会选择追求自己喜欢的目标而不会去追求那些不能带来快乐的事情。那些追求毫无快乐可言的目标的人常常会陷于抑郁之中。
幸福的社会
一个幸福的社会有两大基础:一是最大限度的共情,二是最强力的道德公正。如果我们不能提升我们的共情水平,即使物质不断丰富,我们仍然可能无法提升我们的幸福,因为嫉妒会“吃光”我们所有的收益。如果我们能欣赏他人的幸福,我们会更幸福。
私有伦理
最大幸福原则是公共政策正当与否的准则,也是个人道德决策合理与否的标准。当我们不知如何做决定时,应当考虑争取让所有相关人员获得最大幸福,并同等对待每个人的幸福。
人们渴望幸福,我们也有道德感,它告诉我们既要为自己着想,也要为他人考虑。那该怎么做呢?理性告诉我们应该同等对待每个人的幸福。这应该是个人行为和公共决策的准则。我们做的事情不可能总是对的,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努力去做对的事,最终我们就会更加幸福。
以上是我阅读《幸福的社会》的一篇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