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导言(一)
法学概论,顾名思义,是对法学的概要论述。
什么是法学?
法学,简而言之,就是以法这一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人们往往把法学理解为专门研究各种法律条文。诚然,法律条文是法学所要研究的,但它并不是法学研究的全部内容。法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对法这种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缺乏了解,如果不能从法及其他社会现象诸如经济、政治、道德等的联系来认识法,要想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是不可能的。所以,不能把法学研究的对象仅仅归结为法律条文。除了法律条文外,它还要研究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与法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种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既然是法,没有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就不会有法学。法学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法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出现了成文法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尔曾经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法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学科。不过,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学并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人们对法的研究包含在其他的著作之中。我国法学源远流长,古代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我国不少古籍诸如“四书五经”中,就记载了我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早起奴隶主贵族和封建贵族的法律思想,但这些古籍中的任何一部都不是专门论述法学的。即使是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他们的著作如《商君书》《韩非子》等,除竭力抨击儒家的“人治”,大力提倡“法治”外,还讲了许多其他治国安邦的道理,因此,也并非专门的法学论著。西方也是如此。例如,古希腊思想家德谟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等,在他们众多的著作中,曾广泛论及法律问题。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这些著作与其说是法学著作,不如说是哲学著作。在中世纪的欧洲,法学是与神学糅为一体的,并从属于神学。即使到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还很难说有专门的法学论著。例如,英国洛克的《政府论》、法国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就兼有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的性质。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特别是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活动的大规模展开,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才最终确立起来。清代末年,西方文化广泛传入中国,法学一词在我国才得到普遍使用。
《法学概论》-导论(二)
从法学产生到出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漫长时期里,法学领域是为剥削阶级所独占的。最早的法学是奴隶主阶级法学,以后又相继出现封建主阶级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剥削阶级法学反映剥削阶级法律思想,是为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历史唯物主义表明,当剥削阶级处于上升阶段时,他们的利益在客观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中的某些人有可能对某些法律现象作出符合科学的解释,他们的某些法律思想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为丰富和发展法律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剥削阶级所处的阶级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法学不敢也不可能科学地揭示和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而一门学科是否堪称科学,归根到底,要看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它所研究的对象的规律性。所以,从总体、根本上来说,剥削阶级的法学是不科学的,它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对立的。
19世纪40年代,随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出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它的出现,打破了几千年来剥削阶级对法学的垄断,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一向重视法学。早在他们创立马克思主义时,就对法学领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运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了法律发展的全部历史,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法律文化遗产,剖析了当时的英、法等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揭露了剥削阶级法学反科学、反人民的本质,在此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其发展规律,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发展史上第一次把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统一了起来,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之处。
《法学概览》-导论(三)
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人们对它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所以法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法的认识不断深入,法学研究的范围日益扩大,门类的划分也日趋细密。到今天,法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体系庞大、结构严密、门类众多的学科。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包含了若干门类和分支学科。但由于人们的研究方法有别,在法学门类的划分上就不尽一致。一般认为,根据法学研究的范围,大体可以把法学划分为五大门类,每一大门类又都包含了若干分支学科:
1.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一般原理、原则等。理论法学为研究其他门类的法学提供理论指导,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理论法学通常包含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分支学科。有的学者把研究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学说的产生、发展和沿革的中外法律思想史,也归并在理论法学这个门类之中。
2.应用法学。主要研究现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含义和具体应用问题。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研究从来都是法学研究的重点,因为这直接关系国家的利益和现存的秩序。现行国内法规范依据其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可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法等若干法律部门。与此相对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分支学科。现行国际法规范在调整国家间的关系和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据其调整对象,国际法通常划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相应也就有国际(公)法学、国家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分支学科。
3.法律史学。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其历史渊源。考察各国法律的历史,了解它的来龙去脉,对于研究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各国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属于这个门类的分支学科有本国和外国的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等。
4.比较法学。对本国法与外国法、历史上的法与现行法以及不同类型、不同法系的法作比较研究,既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领域。这种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本国法律的发展和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根据比较研究的对象不同,比较法学又可以分为众多的分支学科,如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5.介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并非孤立存在的,它与其他许多社会现象诸如阶级、国家、民族、经济、道德、宗教、家庭等,以及许多自然现象诸如地理现象、天文现象、生理现象、病理现象、自然资源和环境等,都以不同的方式、程度联系在一起。对这种联系的研究,有的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有的属于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等)研究的范围,有的则形成介于法学和其他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如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青少年保护法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统计学、司法会计学、法律教育学等。
法学从它产生起就处于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它的认识也不会永久停留在某一水平之上。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将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的法学分支学科,这是可以断言的。
《法学概论》-导论(四)
社会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学习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否则就不能真正掌握法学的真谛,法学研究也会走上“歧路”。
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并不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某些论断都当成解决一切问题的“现成药方”。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我们强调学习法学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最重要的是掌握它的精神实质,运用它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问题。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在当前研习法学的过程中,就是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因此,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掌握其精神实质,对于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步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一思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学习法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体会它的精神实质,掌握它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又要紧密结合实际,用学到的法学知识去探索解决实际生活中提出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进入了新时代,但并没有改变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要求,也是当前我国最大的实际。因此,学习法学必须同这个最大的实际相结合,这也是学习法学的正确方向。
《法学概论》-导论(五)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一个国家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很难设想,在一个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低下的国度里会有健全的法制。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而必须向人民群众进行灌输。实际情况表明,一个人即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也未必会具有与其政治觉悟相当的法律意识。
还必须看到,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缺乏法制传统,小生产者自由散漫不愿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思想,一言代法,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以及形形色色的封建特权思想普遍存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对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缺乏应有的重视,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想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们的法治观念更加淡漠了。因而,开展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显得更加紧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进行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为此,党中央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在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法治教育课程,对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进行系统化的法治教育。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堂。这不仅对树立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而且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学概论》-导论(六)
本书作为高校非法律专业的法学教学用书,主要讲述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
1.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理论是关于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它对于学习其他部门法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只有掌握法学基础理论,才能进一步学好其他部门法学。
2.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现行法律反映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条文化,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正确理解并熟谙现行法律,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现实的意义。
3.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在改革开放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与外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日益增多,许多关系需要国际法来调整,因此,“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掌握一些国际法方面的知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