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十三五”时期检察文化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深入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检察文化。
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工作如火如荼,主题公园广场、法治文化基地、文化长廊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但这些措施大多流于形式,不说社会大众不起劲,广大检察干警也不热情,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检察文化建设,不能成为形象工程,应该检察机关内部一次集思广益、充分参与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凝心聚力、推动工作的作用。
应让干警充分融入检察文化制度建设全过程
广大干警的态度,对检察文化制度的落实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干警只是被动地服从,很可能形成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行为方式。目前,有的干警可能担心检察文化制度出台后会增加其工作量、影响主要业务工作或干脆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建立相关制度,以致抱着不关心、不理解的态度看待,甚至还会有抵触情绪。检察文化制度建设要达到初衷,必须得到全院干警的遵守和支持。因此,若能转变部分干警可能存在的负面态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如何转变呢?著名心理学家勒温研究发现,个体态度的改变依赖于其参与群体活动的方式。检察机关在建设检察文化制度之初不妨就把制度的目的、意义、要求等向干警们传达,让干警们充分讨论并提出意见。干警们的讨论过程和提意见过程就是一个“参与”过程,也是一个做思想工作的过程。经过深入讨论、听取意见,并引导干警积极支持、投入到文化制度建设上来,可能存在的负面态度就有可能得到有效缓解,从而促进本单位的检察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应在检察文化制度中设立可行的激励目标
检察文化制度中如设置适当的目标,能更好地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发挥广大干警的聪明才智,为实现建设目标而努力奋斗。目标首先要有激励性,即要“跳起来摘桃子”,也就是要有一定的难度,如果目标没有难度,俯拾即是,就不能鼓舞干警奋发向上,目标的激励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其次,目标的设立还要有可行性。目标太高,实现的可能性很小,必然导致干警的行为受挫折,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最后,在检察文化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实现建设目的与干警做好本职工作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点,如果制度在工作量、工作分配等方面的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就应该及时修改使之更加合理、健全。
应在检察文化制度中设置沟通反馈渠道
如果在文化制度中不设置相应的沟通反馈渠道,可能导致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不畅,容易出现信息失真、沟通缓慢等不良现象,不利于实现制度建设的初衷。检察机关在建立沟通反馈渠道时,既要着眼于制度的制定者,又要着眼于制度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对制定者来说,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设立沟通反馈渠道的目的、意义和方式方法,确保沟通反馈渠道的顺畅;对执行者和遵守者来说,必须要学会充分利用这一沟通反馈渠道,使制定者及时了解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真实情况,并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其及时、有效解决,进一步激发制度在繁荣检察文化中的保障、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