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的实用主义真理观》——读司法过程的性质
2017/12/02 侯学勇
对于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学界大多认为他是实用论者,通过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对司法过程中四种方法的阐述(哲学、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不难看出他对社会学方法偏爱,受耶林的目的法学和庞德的利益法学影响。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社会福利的实现。当其他标准都太难模糊或者难以定义时。社会福利的实现成了司法适用该如何衡量取向最明了和直接的外在客观标准。即实用主义哲学所强调的:效用决定真理。然而卡多佐对于法官精英化(主观——客观 悖论 实践——真理)和遵循先例的强调。似乎与实现他所一贯坚持的立场背道而驰。
三者何以能在卡多佐的司法实践理论中共存呢?从哲学上的真理观来说,对真理的判断主要有符合论、融贯论和实用论。而强调社会效用属于实用论。
论者认为卡多佐的实用论正是符合论和融贯论优点的综合。正是基于主体对外在世界认知的局限性,卡多佐才极力强调遵循先例的重要性,遵循先例是由于人类无法认知外部世界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样,为了实现法律体系内最大的融贯,法官必须最大程度上客服自己的知识局限性。因而必须是精英式的。
实用论主义者强调真理源于经验(直接经验),这在某种程度上坚持了符合论的观点,但他们却没有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认为真理不是静止的,凝固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和可变的过程。真理在自我证实的过程中,吸收了符合论和融贯论的优点。后者的存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的人类自身的局限于无知,它依赖间接经验,但最终的基础也是直接经验。这样实用论讲两者结合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即避免了融贯论陷入自说自话的“唯心主义”,又防止了符合论仅承认直接经验获得的困难。
因此,卡多佐的实用主义真理观并非绝对的社会效用至上理论,而是对符合论和融贯论之优点的综合借鉴,所以社会效用于法官精英化和遵循先例的观念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