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了事,学校该如何处置?最近这个问题似乎成为了一个公共话题。
起因是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xx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不少人认为校方这个处罚有失妥当,舆论甚至出现“强奸犯不开除”的质疑。
7月21日下午5点,浙江大学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6月8日,浙大即根据校规,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尔特留校察看处分。
浙大学生手册
就该案网上流传的该案法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努××对被害人猥亵过后,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他因害怕报警而中止。
相关法院将此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情节。
对于强奸犯罪中“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他被判缓刑,并未超出法律量刑区间。
对于校方来说,也不过就是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按钮中选择了较轻的一个,而做出该判断也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超出校规之内的要求。
那为什么“符合规定”的处理,却引起了舆论的巨大涟漪?
校方处理的力度跟公众预期的强度,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鸿沟?
显然,外界之所以对处理感到震惊,也是因为在此案件中,浙大作出偏轻的处理与涉事学生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并不相称。
强奸对受害者的伤害和给社会带来的恐惧无须赘述。
强奸行为中止只是避免了更大悲剧的发生,但其行为性质依旧恶劣,从大众的的眼光来看,涉事学生就是个强奸犯,而司法判决也认同这个判断。
然而让人遗憾也愤怒的是,浙大似乎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只是机械地搬用规定。
这样的处理不仅达不到外界的预期,也偏离了人们对一流高校的认知。
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其所塑造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无论对学生还是对教师,往往都比社会对普通人的要求更高。
而这也是外界对浙大此次处理不理解甚至表现出愤怒情绪的主要原因。
然而,鲜明的对比随即产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一份处分决定引起网友热议。
文件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有网友认为此处理过于严厉,但这样的处理恰恰才是高校应有的作风。
但凡上过大学的同学都应该清楚,每一所大学对考试作弊的容忍程度都几乎为零,如果有区别,也仅仅是在作弊方式上有不同的处理规定。
这恰恰说明了高校的底线意识更强。
总而言之,如果对这种文化稍有了解,就不会对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感到意外。
浙大作为久负盛名的中国名校,这种特殊的身份无疑加剧了外界的质疑。
在网传的一份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浙江大学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努尔特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又是毕业生等情况,学院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对违纪处分”。
浙大另一位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半的飞贼同学,偷窃财物,也是缓刑,刑期还没这位努xx重,就被开除学籍了,可以说处理的十分强硬。
那怎么校规校纪到了努xx这儿就软了?
少数民族的兄弟姐妹,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
浙大究竟是在优待少数民族,还是在侮辱正常的少数民族?
既然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那就更应该互相信赖倚杖、公平相处。
浙江大学在舆论高涨时再次回应称,此处理是根据该校的相关规定,并表示已经启动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校方或许可以亡羊补牢,毕竟,种种迹象表明,涉事学生可能不是初犯,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努xx此前猥亵过女生。
当然,这只是一方说法,浙大完全可以予以调查核实,或证明其清白、或给予更大力的处罚。
另外,正如很多网友提到的,努xx在社交媒体的很多发言显示其并无悔过之心,这与此前浙大显示的信息存在巨大出入,这些细节都可以成为重新处理努xx的依据。
实事求是地说,即便重新做出处理,浙大声誉因为此次事件而受损的事实已经难以挽回,在启动后续调查之余,浙大可能需要借此机会审视自己的三观。
况且,正值高考报志愿前夕爆出这样的丑闻,势必会影响一批优秀学生对该学校的看法,浙大这一套操作可谓是得不偿失。
而且处理结果出来已经有些日子了,经过网友的激烈抨击,引发了舆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才意识到重新研究,这就是一流学府的做派吗?
在网友逼迫下展开后续调查,说明原本的处理结果已经是校方的本意,无论最后研究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已经在大众心中失去了基本的公信力,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编辑:让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