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展在得到开了一场讲座,讲欧洲大选。在阐述英国在欧洲的独特性时,提及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内容,很开眼界。因此简单的做个笔记。
发明or发现?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法律是被立法者制定出来的。英美法系是普通法,法律是从司法案例中提炼出来的。简单地说,大陆法系,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英美法系,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
两种法系的渊源
从欧洲来看,英国是英美法系,其余大部分欧洲国家,比如德国,是大陆法系。这两种法系源头上的区别在于,英国是岛国,海军是其最主要的国防力量,德国是大陆国家,国防主要靠陆军。陆军和海军的最大区别在于,陆军不光可以对外,也可以对内,因此,德国的政府>社会,有强势的国家机器以推行成文法。而英国的社会>政府,政府较为弱势,因此形成了普通法的传统。
两种法系对国民和国家的影响
法律体系的不同也带来了不同国家的国民对法律的不同态度。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律是被强行规定出来的,被国民视为对自身的限制,人们首先想的是怎么钻法律的空子。而在英美法系(普通法)国家,法律是从司法案例中提炼出来的,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更高,认为法律是用来保护自身权益的,因而更愿意遵守法律。
成文法是被立法者创造出来的,立法者很难对中小型投资者的处境有切身体会。而普通法是在各方博弈中提炼总结出来的,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更为完善。因此,中小投资者更钟情于英美法系国家。
因而,世界级的中小股民股票交易所全部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纽约,伦敦等等。大陆国家很难形成世界性的股票交易所,而只能是区域性的。
而由于英美法系的特性,更容易在世界范围内收到认可。因此,当A国和B国的公司做生意时,一旦发生纠纷,适用A国或B国的法律都不公平。因此,通常会选择第三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发生纠纷之后遵循的法律,通常第三方法律会是英国法律。因此,英国的法律就成了英国一种独特的国际竞争力。
笔记做完了。施展的课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强,不以某个学科为框架,因为框架即是局限。去掉框架之后呈现出来的那一幅画,才更完整和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