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篇,我分别说了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们先稍微回顾两条基本逻辑:
(1)普通合伙人:通常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无限责任,所以用劳务、房屋使用权出资也可以;此外,为了避免个别合伙人通过建立其他业务相同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又或者去其他竞争企业进行类似业务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因此普通合伙人不能在其他地方做竟业业务(即与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想相似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协议中约定的投入金额就是他在合伙企业的责任范围,超过了认缴的份额,他就不管了。因为是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所以有限合伙人不能约定劳务出资。由于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所以,除非合伙企业协议里面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做竟业业务,否则,有限合伙人是可以进行竟业业务的。
根据上头的两条基本规则,我们可以得出:对于一个新加入的普通合伙人,会相当于拿出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所有债务。对于一个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相当于拿出了与合伙企业约定的金额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这份责任从他加入合伙企业开始、直至延续到有限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
然后,有一个经典考点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一位普通合伙人A即将变更身份为有限合伙人,另一位有限合伙人B即将变更身份为普通合伙人,请问:(1)对合伙企业来说,A如何承担身份变更前后的债务责任;(2)对合伙企业来说,B如何承担身份变更前后的债务责任。
答案:A需要对自己是普通合伙人时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A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后发生的债务,A只需要以约定的金额为限承担责任就可以了。而B则不需要区分身份转变前后,统一转变成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即可。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教材第三章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教材和《合伙企业法》中都直接给出了答案,可以直接记忆。但如果像理解为什么这样规定,其实也是可以根据基本规则推导出来的。
可以将身份的转化可以拆解为:(1)A的情况可以理解为,一位普通合伙人退伙以后,再重新以同样的出资成为有对作为其限,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人;(2)B的情况则恰好相反,是一位有限合伙人退伙以后,再重新以同样的出资成为普通合伙人。
所以,A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如果这位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时约定的是劳务出资,直接转化身份的时候,如果没有新的出资约定,身份转化是会失败的。不过这个坑我只在法律资格的练习里出现过,中级资格应该不会挖这么深的坑。一般只会直接考以上两种转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