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双一流”高校建设的重要内容
《指导意见》第11条指出,“推动中外优质教育模式互学互鉴,以我为主创新联合办学体制机制”。笔者认为,一方面,这味着不能单方面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我国优质也有值得外方学习借鉴之处。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中外合作办学坚持教育主权和融合创新的重申,关于这一点,201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就明确指出了,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做好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融合创新”,事实上与后者也是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