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辨不清,理不辨不明。当你想探讨问题时,先收一下你的探讨“欲望”,因为,你是想学有所获,而非其他,当然,如果你只是想吵架或者聊天,你找马路上的大妈就可以了。凡事均有前提,想辨明“理”,就要找到懂“理”的人。
01
亲戚家想投资房屋,但是不知道该购买什么类型的房屋,于是只好求助朋友、邻居。对此,我的看法是想投资什么,就要找专业的人员去咨询,虽然会付出金钱成本,但这可以让你避免很多的其他沉默成本,例如法律风险成本、交易成本等等。凡事找对的人,远比“无头苍蝇”式的“集思广益”更有价值。因为,别人毕竟不是你,不会站在你的角度考虑问题,也不会为你的利益而考虑,但是,专业人士就不同了,他们与你建立了《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是有义务最大限度的保障你的权利的。但是,现实中去做这样选择的人很少,因为,他们认为这“不值”,毕竟相比付费而言,免费的东西如果运用成功了,那么,自己就赚了一笔了。但是,万一,不管用且造成损失怎么办?你能去找提供免费建议的那个人负责吗?答案是不能,因为免费也意味着给出建议的人无需为此付出任何代价,所以,他才愿意给出免费的建议。
听过一个老者说过一句话:“探讨问题,你不能去找不如你的人,因为他都没有你的认知水平高,如何能给出你高水平的建议呢”。现实中,总有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当你都不以为然时,一个好的结果为什么会出现呢。所以,当你再抱怨一个结果时,先问一下自己,你是如何获得这个结果的。
02
在律所和同事探讨了一个案例,案例中提到了一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被告于2011年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计算”,但是,在2011年之前,《刑法》就已经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以及刑罚,所以,该案例的裁判思路引起了我们的探讨:
同事A:案例中提到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否理解错误了,所以,这个判决书本身是否也存在错误。
同事B:判决书错误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是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毕竟是最高院公布的案例,其一定有其合理性,也反映了相应的裁判规则。
我:我们需要回到法律规定本身,为什么人民法院在明确有法律条文规定的前提下会认为2011年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规定呢,是法律规定本身没有规定,还是法律规定本身限定了一个范围,而涉案被告并不符合这个范围,所以对于其于2011年所购买的个人信息不计为犯罪数额。
我的一个想法是,凡存在这样一个判决书必然有它的合理性存在,那个合理性也就是人民法院适用上述规则的基础。
之后,我们对比了2011年之前和之后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规定的不同,并从中找到了法院的裁判逻辑,2011年之前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是进行限定的,即“首先是国家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为什么要限定这样一个范围呢,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环境,其目的是为了规制“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群体;2011年之后的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没有进行限定,原因也在于社会环境,即“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群体越来越多,所以,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基于此,我们推测判决书中所述的“个人信息”应该不属于2011年之前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群体所掌握”,故按照这样的逻辑,其购买的个人信息亦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进行计算,案例的逻辑链条、裁判规则顿时清晰。
当然,类似这样的探讨每天都在发生,且每一次探讨,都会学有所获,不是因为我们本身探讨的问题,而是因为每个人都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能去理解,能去分析一个事件背后所包含的法律。
03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批判性思维”,即辩证的去看一件事物,知道它的好,也知道它的坏,然后去做对我们更为有利的选择。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批判性思维,更多的情况是“小明你说的对,大明你也说的对,你们都对”,那,然后呢,然后你怎么去做选择呢,都去参照吗,万一,他们的建议刚好矛盾呢,这时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就是文章的标题-辩“理”时,先找一个可辨的人,找一个专业的人咨询他的意见,最后,由自己去做决定。因为这是减少风险最有效的方式。
04
一件事情发生了
小猪说“一件事情发生了”
小狗说“是呀”
小驴说“嗯”
小鸡说“我赞成你们的观点”
然后
它们都散了
高兴的
散了
不过
事情还在那里
不增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