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3年12月,正当比特币交易日益流行起来时,中国五个行政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消息一出,全球范围的比特币价格都急转直下,不仅如此,各个银行根据上级部门的约谈或电话的要求,逐步关闭了比特币交易充值接口,这看上去是直接给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判了“无期徒刑”。
但事实也并非表面上那么简单,尽管我国的行政机关对比特币的使用持谨慎态度,但也未曾否认比特币的合法性。
所以,在确保区块链资产的商品属性,不会扰乱金融秩序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其实也没有否认其存在的必要和理由,更何况,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因素一直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会对这样的新技术保持中立,甚至是欢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