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南方周末首发于2017年3月23日《刺杀辱母者》,记者王瑞锋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属于法律打击的高利贷)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警察不作为,不敢管)。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属于正当防卫,法官不认定)。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另: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在哪里?)热线。
因工作原因,我的朋友圈里媒体人和法律人占据了90%。与以往的案件不同,“刺杀辱母案”几乎没有争议,大家观点一致,非法律专业出身者,义愤填膺,觉得天理难容,法律人则再次拷问公检法,人民需要你保护的时候,你们在做什么?如果你们不能行使人民赋予你的权利,人民可以收回,实现“同态复仇”。
仔细阅读这篇报道,记者写得克制、冷静,为了照顾苏银霞家属的情绪,写得相当简单,只挑拣微不足道的来写。
1.复仇
看完这篇报道,我的第一反应是“同态复仇”四个字。
在古代,法律不健全,人们在交往中逐渐形成了一条简单的解决问题办法,“同态复仇”。电视剧上经常上演“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故事,故事看起来残酷,其实不然。因为社会默认“同态复仇”的合理性,导致人们不敢随意挑衅或扼杀别人,这就保证了一定的社会秩序,让人类延续下去。
到了现代,“同态复仇”演变成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一罪不二罚等这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刑法恰恰是建立在这个原则上。不同的是,复仇人由个人变成国家。在我国,国家的起诉机关——检察院代表国家代替公民行使起诉权。因为有了国家,公民的复仇权让渡给了国家,公民不能随意行使复仇权,以防“冤冤相报何时了”。
复仇蕴含着公正。我记得读小学时,最喜欢的小说是《基督山伯爵》。大仲马讲了一个波澜壮阔、跌宕起伏的复仇故事,主人公遭人陷害,身临绝境,被判流放14年。在流放的14年里,主人公多次想自杀,但都坚持下来,最终重返家园,报了仇,得到大批财富,成为伯爵,可谓苦尽甘来。
这个故事因为情节引人入胜,复仇酣畅淋漓,深受读者喜爱。每一个读者都曾遭遇过不公,每一个人都曾被社会席卷过,人们从中读到智慧。
在后来的人生中,每当遭遇逆境,我总是想起书里的一句话,“直到天主垂允为人类揭示未来图景的那一天到来之前,人类的全部智慧就包括在这五个字内‘等待’和‘希望’。”
苏银霞曾经等待警察,等待市长,等待检察官,等待法官......直到最后,她等到了记者,后面的故事才被大家知晓,冤情走进大众视野,她是不幸的,很难想象当今社会,她会遭遇如此不测,聊城市中院都无法为她做出公正判决。她是幸运的,她的冤屈能够突破重重障碍被报道被人知晓,是否有更多像她一样的人永远也没有等到希望。
2.官人良心
读书时候,尤其喜欢研究二战史。经常设想,如果我生在希特勒政权下,有没有勇气拒绝暴力和特权?
德国有部电影叫《浪潮》,讲述一个“我们距离独裁只有7天”的故事,揭露了人在一个群体里面是很容易被操控的。黑社会讨债人、民警、法官到底是被什么操控而释放了邪恶呢?
善良正义与邪恶暴力是天平的两端,如果不站在这端,便会为另一端增加重量。很多时候,是二选一,没有第三种选择。
民警出警的时候,没有意识到他们可以是黑社会的帮凶,也可以是拯救女人的英雄;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他忘记了他有选择,可以做一个维护正义的法官,也可以把自己钉在耻辱柱上。
许多人都在引用这句话作为对这个案子的评语:马雅可夫斯基说,“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同样,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出局,记住这并不可耻。
民警、检察官、法官,迫于重重压力,是可以辞职的,是可以选择不在被害人伤口上继续磨刀霍霍,而这就叫崇高。
3.正当防卫
看到法官认定于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个法官的法律肯定是畜生教的,不,那就侮辱畜生了。
我国法律通常界定为对方行凶,手有利器,有生命危险等情况方可进行正当防卫。可是,法律还有一种情形,“危险尚未解除”。我记得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我们的刑法老师一再强调,“法学院培养你们,不是为犯罪分子找法条逃避惩罚,更重要的是运用智慧将犯罪分子关起来,保护公民。”
对于“危险尚未解除”的认定,在这个案件中丝毫不含糊。于欢和母亲面临11个讨债人长时间侮辱和殴打,警察转身就走。很显然,危险没有解除。
记得当时老师举了一个案例,一名女子受男子追赶,临近粪坑,男子不小心落入粪坑,眼看就要爬上来,女子一脚将男子踹入粪坑,男子溺死。此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危险没有解除,男子一旦爬出粪坑,对女子构成威胁。
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如果法律不给人出路,它形同虚设。法官这样践踏法律,何以对众生?
此案中,法官如此判决,令人不得不想,到底是什么隐情和内幕令法官判得如此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