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和确定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开展法庭辩论,并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的要点如下:
1.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及当事人在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申请不公开开庭的除外。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撒诉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4,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5.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6.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