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又叫番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西红柿的原场地是秘鲁,又叫狼桃,由于它的外表很艳丽,所以刚开始连外国人都觉得它有毒,不敢吃。直到1544年,一位意大利医师马蒂奥利“以身犯险”,把西红柿像茄子一样切开后用油炒制,佐以盐和胡椒食用之后,意外发现竟然如此美味,这才让它迅速传播出去。明代万历年间,西红柿才终于漂洋过海来到了中国。
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甚至还因此而引发了一场官司。这就是著名的尼克斯诉赫登案。(Nix v. Hedden,案卷号:149 U.S. 304 1893)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1893年,英国商人约翰.尼克斯和他的两个兄弟,从西印度群岛进口了一批西红柿到美国,但是却被美国的税收员爱德华.赫登收了10%的蔬菜关税。按照美国当时的关税法,进口水果是可以免收关税的。约翰非常不爽,交了税款卖掉西红柿后,第一时间将税收员赫登告上了美国最高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被征收的高额税款。
庭审中,一名证人就词典定义部分作证称:“(词典)并没有给所有东西分类,当然词典已经作出的分类是准确的。但它并没有举出所有种类的水果和蔬菜;它只举出其中的一部分。我认为现在‘水果’和‘蔬菜’在贸易中的意义与其在1883年3月1日时是一样的。我知道在贸易中‘水果’一词仅被用作指包含种子的植物或植物的一部分。《韦氏词典》中‘蔬菜’词条举例说蔬菜包括‘卷心菜、花椰菜、蔓菁、土豆、豌豆、大豆和类似的东西’,而有在贸易中所称的很多蔬菜可能都涵盖在词条所说的‘类似的东西’中了。” 另一名证人则作证称:“我不认为‘水果’或是‘蔬菜’两词于1883年3月或之后在美国有任何特殊的贸易或商业用法,这两个词的意义和我听到的词典释义是一致的。”
根据辞海的表述,水果指的是可食用的含水分较多的植物果实。而具有根、茎、叶等可食用的草本植物则被归类为蔬菜。
从植物学来看,西红柿应归属于水果类,因为我们吃的西红柿就是果实部分,即开花后所形成的子房。
但是,大法官霍勒斯·格雷裁定,西红柿还是应该被归类到蔬菜一栏。《麦金莱关税法》所指的“蔬菜”应采用其日常含义而不是植物学含义,根据番茄的烹调方法和流行观点,它应当被视作蔬菜。
由此他认为,词典只能作为辅助记忆与理解的工具而不能作为分类的依据,最终西红柿是蔬菜与否,应依据人们的常识。而根据 19 世纪当时人们的常识,西红柿确实多用于主餐而非餐后的甜点,所以西红柿在当时的语境下就是蔬菜 。在那个时代,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将西红柿烹饪完成后食用。但是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生吃西红柿,将其作为水果食用。
那么我们国家如何规定的呢?
这里明确说明,圣女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里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茄果类——番茄,在流通中免征增值税。
这也说明在法律层面,我们更倾向于将西红柿认定为蔬菜。
不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可不必这么纠结,炒着吃的就是蔬菜,生着吃就是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