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将在2016年两会期间交由全国人大审议确定。
几个概念:
慈善信托制度 大慈善 社会服务机构取代了民非
几个说法:
民间公益三座大山,登记难、筹款难、税收优惠落实难。
慈善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这个规定,从法律上承认了没有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从事慈活动的合法性,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草根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激活社会的活力,体现了慈善立法的包容性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立法宗旨。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是二审稿的附则内容
今天晚上看了一些《慈善法》的内容,我总结一下,《慈善法》的立法,14年开始加速推进,仅仅花了2年时间就与15年10月向社会进行第一次草案的意见征集。整个立法过程是难得的,争取社会的参与,12月草案二审稿又向社会征集意见。我觉得这可能跟公益慈善本身所带的民主属性有关。
几个重要的意义:
1.就像我刚刚提到的,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将在全国人大审议;
2.引入了大慈善的理念,区别于传统慈善。
3.放宽了获得公募资格的门槛
4.慈善信托单独成章
5.社会服务机构取代了民非
6.定义了慈善服务概念,
7.给非法人主题的组织,一点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