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也不记得是因为什么具体原因,反正公司把各个项目的公章收回总部,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这样的模式一经运行就是好几年。
如此一来,分散于各处的项目在需要使用自己项目公章的时候,就不得不到公司来,填写用印登记并找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用印。
而为了方便各项目在公司内部的沟通,公司也想了办法。这个办法就是——给各项目刻制一枚方章,大家笑称“萝卜章”。当然,除了内部沟通外,各项目如果在项目上张贴个通知和温馨提示一类的文件时,也会使用这个方章,方便嘛。虽然不够正式,也还无伤大雅。
但毕竟,项目是需要与外部打交道的,街道、工作站、派出所、市场监督局、消防大队、市区主管部门等等,都是常有来往的单位。像提交各类报告啊、发个联系沟通函啊,等等,都必须盖上部门的公章才显得正式,也才能被对方接受。
用的一多,就会带来效率问题。
本来就应由项目自己管理的项目公章,为什么就不能放在项目上?
表面上,是信任问题,而更深层次、更根本的,是权责适配和对等问题,是制度问题。
当一个组织在内部管理的主要链条上不能保证基本的责权适配和责权对等,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一定不是小问题,也很难只表现为局部问题。
其实,所谓的责权不对称,肯定不会发生在组织的最高管理层上。但可能发生在除了最高管理层之外的所有层级或部分层级上。而这,又与对该部分流程有直接决定权的人直接相关。
这些节点,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强、懂管理的人,更需要怀有大局、心有格局的人。眼睛只盯着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的人,当不好这个差。
显然,所赋予的责权与岗位应有的水平偏离越多,责任与应匹配的权利偏离越大,后果越严重。
这些偏离错位,像一副副枷锁,锁住了人的手脚,锁住了人的积极性,锁住了人的激情,也锁住了人的创造性。人,变成了不用思考的机器。
更为可怕的,是时间久了,想要纠正都变得很难。
当根据公司决定通知各单位来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时,就有一些负责人问:“是不是一定要取回来?”、“放在上边挺好的,为什么要拿回来?”
本来以为会受到欢迎的举动,却在大家平素“不管事不担责”的惯性作用下,显得有点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