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旅产业的发展,不管是外界还是内部,对各个文旅项目的要求也在逐步升级之中,IP的概念已经成为文旅产业从业者越来越喜欢讨论的话题——实际上关于IP与文旅产业之间,应当算是某种程度上的“异业整合”——很多,甚至是很多每天把“文旅IP”挂在嘴边的人,其实并不知道文旅项目应该如何打造自己的IP。
以路美的经验来看,一个文旅项目是否是一个IP,可以从下面三个要素来考量:
一、你的文旅项目是否在“模仿谁”?
一说到文旅项目的IP,就可以看到“满天飞舞”的专家们大谈“迪斯尼的IP如何如何……”,不错,迪斯尼乐园是一个有IP的旅游项目,但是它的出现对于我们现在的文旅产业并没有多少的参考价值,原因在于迪斯尼的IP并不是一个新IP,而是经过了那么多的时间,被那么多的电视台、各类媒体、教材……共同打造的结果。在这样的基础上,围绕迪斯尼这个文化符号来打造旅游景区当然一切都显得那么简单。但是,这种模型难道有模仿的可能吗?
能否模仿成功尚且可以放在其次,当文旅产业的从业人员试图去“模仿”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创造力”该如何体现?或者,我们再说的直白一些,难道IP的概念是通过模仿产生的吗?抛开旅游不谈,迪斯尼属于动漫产业文化圈,难道其他的动画、漫画公司模仿迪斯尼就可以达到迪斯尼这样的影响力吗?
如果你的文旅项目,在文化创意方面还处于“模仿阶段”,那么我们认为这个项目是不会有自己的IP的。比如别人做亲子旅游,你也做亲子旅游;别人做采摘,你也做采摘;别人做农家乐、渔家乐,你也做农家乐、渔家乐……,真的对不起,这是属于户外休闲产业的项目,并不是真正的文旅项目,所以也就别谈什么“文旅IP”了!
二、你的文化创意是否具有“排他性”?
很多人觉得“有想法”就叫有创意,很多人觉得“把自己喜欢的发扬光大”就叫有创意,但文旅项目中的文化创意肯定不能这么解释。旅游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文化呢,更是无论我们做不做它都存在那里,而且存在了很久很久的。让文化和旅游互动互助,让文旅项目能够成长发展,最关键的就是文化创意,并且,这个特指的“文化创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IP。
从字面意思来看,“排他性”很简单,就是你做的事情别人不能做、做不到,在文创当中的“排他性”同样也是这个意思。弄一个“摇滚小镇”不算有排他性,也很难形成一个有价值的IP,但是如果这个小镇能够保证每周都有知名的乐队来举办音乐会、见面会,那么这个IP就存在了。道理在于:第一,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样的活动和场所;第二,本周出现在小镇上的乐队不可能同时出现于其他表演活动之中。
像名人故里,古代遗址……,这些都是不错的“排他性”文化符号,只是这些符号还算不上创意。文旅项目的“排他性”并不能完全依赖历史遗留或者地域特色,比如“诸葛亮文化”,到底他的出生地、主要居住地、战争地、身故地、电影拍摄地……哪个最应该、最有可能成为关于诸葛亮的IP呢?创意,如果只取决于“既有的”东西是缺乏创造力的表现,想要完整地把IP的“排他性”表现出来,不仅需要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同时,也必须包含针对软硬实力结合的建设、包装与营销。
三、你的IP是为“消费者”打造的吗?
不管多聪明的人,有的时候也会陷入“自我”的怪圈,去做一些“为了做而做”的事情。不过文旅项目的IP打造可不能如此,文旅项目的IP不应当是一个纯粹被包装出来的文化概念,而应当是一个能够引起消费者兴趣,并持续不断地引发消费的逻辑。
地区的发展与消费人口的数量有极大的关系,旅游经济所在意的,就是外来旅游人口的数量和消费能力。一个“AI企业创业园”只能是一个工业园区,并不能够构成一个文旅项目,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不具备吸引外来旅游人口的能力,就算他的AI在产业内再领先也好,这个园区所具有的,并不是一个文旅项目IP。
户外休闲产业和文旅产业的区分也在于此,户外休闲产业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在于“本地区之内”,它所带来的是地区消费存量的分布改变,实际上未必能够提升地区的总体消费;而文旅产业有别于户外休闲,就在于文旅项目必须具有吸引地区外游客前来消费的能力,这样才能够拉动地区的经济,带动整体发展。
既然目标是带动地区以外的游客前来,那么文旅项目的IP就应该是一个能够面向全省、全国、全球的符号。在考虑用IP定位一个文旅项目的时候,把眼界放开阔一些,多想想、多听听来自五湖四海的声音,会让我们的IP定位真的有价值,有转化能力——没错,IP不是为了存在而存在,不能够被“转化”的IP,和不存在又有什么区别呢?
来源|国际城市发展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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