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姆在第四章第五部分讨论了人的道德力量。关于人到底性善还是性恶的问题,弗洛姆说,我们总是有意识地相信人的权能与尊严,却又往往无意识地相信人的无能与败坏,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人的本性”。他认为人的存在具有自觉存在二律背反的特性:一个人要使自己成为世界上的一分子,同时又要有自我的世界,既要保持与他人的关系,又要维持自己独特的本体。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性地运用一个人的能力,否则,人就很可能会因为其固有能力与阻碍他发展的力量之间的冲突而患上神经症。正常的人都具有发展、成长及具有创造力的趋向,这是人的第一潜能,如果条件适合,第一潜能就能正常发展。而破坏性等“邪恶”力量是第二潜能,如果第一潜能不能正常发挥,第二潜能就会表现出来。假定自由和自发性是一个人应该达到客观目标,如果一个人不成熟、无自发性、对自我没有真正的体验,可以认为他是有严重缺陷的,而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不注重自由和自发性的目标,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有缺陷的,当这个社会形成一种有缺陷的社会文化,反而可以防护个人不致引起神经症。弗洛姆认为,心理健康和神经症的问题都与伦理问题具有不可分的关系,每一种神经症都代表了一项道德问题,即未获得解决的道德问题引起的冲突所致。有些神经症患者自己会出现健康问题,而有些人会对他人造成破坏,但破坏别人的行为使他自己也遭受报应。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尊重。
对于性恶论者来说,主张的伦理行为是对邪恶行为的抑制。精神分析工作对抑制的性质和后果区分了三种情况:抑制行为、抑制意识、对邪恶冲动作建设性反抗。单纯抑制行为,并不会使人有本质上的改变;压抑冲动的意识,只是消除它的被察觉,而非消除它的存在;只有作建设性的反抗,才能使人的意志、理智和情感同时参加战斗,一个人的生命促进力对破坏与邪恶的冲动察觉愈深,反抗力也就愈强。弗洛姆认为,人本伦理学的目的不是压抑人的邪恶,而是对人固有的第一潜能做创造性的运用。美德的程度,与个人的创造性格成正比。如果社会注重培养人民的美德,它必须重视培养人民的创造性,因此也必须重视培养发展创造性的各种环境条件,最首要的条件就是一切社会与政治活动皆以每个人的发展与成长为目标,人是唯一的的目标与对象,人除了他自己之外,不是任何别人或任何事物的手段。弗洛姆认为,对邪恶的压抑,可能产生一种自我惩戒的精神和忧伤感。而一个能认识本身能力并创造性地加以运用的人,会增强他的力量、信心和幸福感,并减少自我异化的危险。藉一种能对快乐有增进力的文化影响人民,也比惩罚、告诫或美德说教的效果好得多。
心理学家在研究中发现,人的性格发展受到环境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儿童早年的生活受到的影响最大。但弗洛姆认为,人具有理性和良心,因此,人并不是环境的牺牲品,人可以积极地改变和影响内在和外在的力量。但是,当破坏性的力量与非理性的热望在一个人的性格上占支配地位,人的理性和良心就会受到影响。弗洛姆认为,应该对一个人道德的价值作人本上的判断,就像对一个人的价值做理性判断一样,是基于事实 ,而非自觉有如神明、优越,以及有定罪或宽恕的特权。他批判了“道德的义愤”,认为没有任何现象比这更具有破坏性的了,它在美德的伪装下表现出嫉妒或憎恨的的行为,“义愤”的人之得到一时的满足,在于歧视他人和待他人为“劣等”生物,并且自觉优越与正直。弗洛姆说,人生的主要使命,是使自我成长,成为与他潜能相符的人。人生奋斗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他的人格。
本章的第六部分论述了关于“绝对性与相对性,普适观与社会观的伦理”的问题。“绝对性”的伦理就是原则不容置疑且不容许修正的的伦理,这一伦理出于极权制度。所谓“相对性”就是不完美,在科学领域、道德规范方面都是“相对性”的,都存在着可修正的情况。使用“绝对性”和“相对性”伦理两词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普适观与社会观伦理之间差异的说明。“普适观”伦理,就是以人的生长与发展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社会观”伦理,就是某一特定社会及其人民发挥功能与求取生存所必须的规范。“普适观”伦理与“社会观”伦理之间存在差异和冲突。虽然冲突在日益减少,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社会”利益与全体群众的利益相一致的程度。弗洛姆呼吁人们不要致力于寻求“和谐的”解答来掩饰这种冲突,而是用严厉的态度处理这一冲突,认清何者对人有益,何者对人有害,而不管对社会的利害如何。他说,“他可能是一个‘在荒野中呼唤而得不到回应’的人,不过唯有保持这一呼声的存在与不妥协,荒野才会变成肥沃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