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薛兆丰经济学讲义》,其第2讲,举了个马粪案的例子,颇有些意味,右录如下:
100多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个真实案例:马粪争夺案(Thomas Haslem. William A. Lockwood, 1871).
马粪争夺案的故事
这个案子发生在1869年4月6日。原告请了两位帮工,到马路上捡马粪。他俩从晚上6点干到8点,在马路上共堆了18堆马粪。马粪堆起来以后,因为太多拿不动,两位帮工就回去取车准备第二天来运。但他们并没有在这18堆马粪上做任何标记。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看见了这些马粪,就问附近巡逻的人:这些马粪有没有主人?有没有人要把马粪运走?巡逻的人说不知道。被告听了以后,觉得这些马粪没有标记,也没有主人,就把马粪运回自己家,撒到自己的田里了。
到了这天中午,两位帮工带着车过来,发现马粪没了,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被告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闹到法庭上。鼓励创造财富,还是鼓励对财富做标记
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是“溯源说”。有人主张,马粪真正的主人是马,因为马粪是马拉的;也可以进一步说,马粪属于马的主人。但问题是,马的主人把马粪丢在路上,已经放弃了对马粪的所有权。
二是“位置说”。被告主张,马粪掉到马路上,就成为马路的一部分,而马路是公家的,所以谁看见都可以拿走。原告让帮工把马粪堆起来,只是改变了马粪所在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的所有权,因而马粪不归原告所有。
三是“标记说”。法庭上也有人主张,关键看原告有没有给马粪做标记,如果没有做标记,那就不能怪别人把马粪搬走了。
四是“劳动说”。原告坚持认为,是帮工们花费了工夫,才把马粪堆积起来的,所以马粪应该归原告所有。
双方好像都有道理。但哪种观点更重要呢?如果你是法官,会把马粪判给谁?
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社会才会越来越好
事实上,一点儿马粪,判给谁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件会对后代产生怎样的影响。设想一下,有两个村子,发生了同样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第一个村子把马粪判给了原告,也就是堆积马粪的人;第二个村子把马粪判给了被告,也就是那个看见马粪就把马粪拿走的人。这两个村子,过50年、100年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可以设想,在第一个村子里,由于把马粪判给了创造财富的人那么村民就会有这样的预期:凡是经过人类劳动的成果,都是财富;凡是财富,就都有主人;有主人的财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尊重别人的财富,不能见到就拿走。只要有这样的共识,这一共识又变成传统,那么在这个村子里,人们就用不着花很大的工夫来保护自己的财富,他们因此也会更积极地去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50年、100年后,这个村子就会走向富足。
在另一个村子里,法官把马粪判给了被告,那么村民就会形成另外一种预期:只要是没人看管的东西,就可以随便拿走。结果顺手牵羊的行为就会大增,有产者花在看管财富上的努力就会变大,大到足以抵消财富本身的价值。人们不仅会丧失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即便创造和积累了财富,其价值也会被保护财富的努力所抵消。50年、100年后,这个村子就会走向贫困。
当年马粪案的法官,就是根据这个思路,把马粪判给原告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个判决意味深长。
我认为,无论是经济学角度,还是法学角度,同样都是值得深思和探讨。
这是百年前的国外案例,我们举个近的,不但时间近,而且近在南京。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彭宇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11月20日的早晨,64岁的退休老太太徐寿兰蹒跚着步伐,在南京水西广场公交站附近努力奔跑着,她的目标是一辆刚停靠的人数极少的公交车。
就在徐寿兰奔向公交车的时候,后面一辆公交车上正好有一位小伙子在下来,小伙子名叫彭宇,26岁。一个往公交车跑,一个下车,不经意的碰撞发生在了两人中间。一开始彭宇并没有觉得有什么,走了几步才发现自己好像撞人了,回头一看徐寿兰已经摔倒在地。
彭宇是个有责任感的青年,他立刻将徐寿兰扶起,看到徐寿兰一直不停喊疼后,他还好心将徐寿兰送到了医院,并且垫付了200元钱,没想到这竟成了自己噩梦的开始。
徐寿兰被送到医院后,她的孩子们也立刻赶到,经医院检查发现徐寿兰因碰撞导致了骨折,再加上老人年纪大了,一骨折各种毛病也都跟着冒了上来,因此在医院住了不少时间,花了很大一笔医药费。在徐寿兰以及她的家人看来,徐寿兰之所以会遭这些罪,家里之所以花了那么多钱,都是因为彭宇那一撞,因此一纸诉状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在内共计13万余元。
面对如此高额的赔款,彭宇自然是不服气,因此双方站上了法庭,也因此有了闻名全国的“彭宇案”。
在大众的固有认知中,彭宇案的始末就是好心青年彭宇路上付了个老太太,结果被老太太“讹”上了,也因此引发了社会惶恐,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于做好事都心有余悸。
在本案中,彭宇其实是与徐寿兰有所碰撞的,这点在和解撤诉后彭宇也承认了,徐寿兰正是因为跟自己相撞才摔倒的。所以说白了,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都不存在什么故意过错,只是阴差阳错导致了老太太摔倒,再加上老太太身体缘故才造成了医药费的问题。
但是,在开庭时法官的确对于双方相撞的一些情形加入了个人主观判断,其中就包括那个“你要是没撞她,为什么会扶她”,在旁听媒体的添油加醋下,社会舆论逐渐偏向是彭宇“做好事”被陷害。
本案从法律事实层面看,没什么大问题,问题在于法官主观臆断的一句话,导致世人深陷“扶”还是“不扶”的两难困境,可谓“流毒至深”。
一个好的判例能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反之,一个坏的判例将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悲剧。
这个道理,其实我们的老祖宗早就明白,比如二千多年前的“子贡赎人”的故事。这个故事的记载出自《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其文曰: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
大意是说: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如果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可以到国库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端木赐)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知道后说:“子贡做错了。从今以后,鲁国人将不会从别国赎回奴仆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孔夫子见微知著,洞察人情,实在是了不起。
以前读《法理学》,其中讲到法的规范作用,有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如此看来,好的判例(法律)不仅仅是囿于法律层面的影响,往往是影响了一个时代的风气。
由此,执法槌(权柄)者,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