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给渠道销售人员讲财务传承,业务人员咨询债务隔离问题,今天想与大家分享一下,尤其是《保险法解释三》出台后的影响。
尤其是第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特别值得大家好好学习与解读。
法条上有两层含义:
一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没有权力要求不准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他们有没有权力要求不准解除合同呢?没有!因为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合同的解除会影响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然无权阻止。
二是有特例除外。 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果已经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而且在合同解除前通知了保险公司。则投保人解除合同就必须征得支付对价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若没有征得同意而解除合同,则支付对价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主张解除行为无效。
看一个案例说明:
王总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的老板,给自己和全家买了一些保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份分红型年金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王总,年金受益人王总,死亡受益人王总的儿子王小宝,目前21岁,年缴保费60万元,五年缴清共300万。目前已经交完。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资产。这几年市场不景气,企业遇到了非常严重的债务困难,企业无法还贷。于是银行就要求王总两口子承担连带责任。但王总的家庭资产也不够偿还债务,银行发现王总在保险公司的年金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现在高达150万,所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总的保单。
第一法院可否执行?从目前国内法院的判例来看,被执行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是高现金价值的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
那是否就意味着只能坐等执行了呢?这时我们就必须求助于《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了:依据本条文规定,当保单要被强制退保执行现金价值时,如果死亡受益人王小宝已经支付给投保人王总现金价值150万,则无法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当然支付给王总的150万是属于王总的责任财产,需要抵偿债务的。
这时我们发现,保单仅保费就高达300万,未来保单的内涵价值超过300万,并且每年都在增长。而合理合法的保全300万以上的资产仅需要付出150万的代价。这就是《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在保险资产保全上的强大功能。
如何操作:
第一步:王小宝先想办法筹措150万现金。因为王小宝再支付完对价后,立即可以用保单贷款的方式贷出现金价值的80%(贷款利息目前一般仅为年息5%左右),即至少120万还给朋友。还有30万,可能王小宝本身就有30万以上存款,即使没有,保单的现金价值每年都会快速增长,还有死亡保障,因此很快也可以连本带利还清;
第二步:将150万通过银行转账等确切的方式支付给父亲王总,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投保人为王小宝;
第三步:办理保单贷款,将贷出的款项归还给亲戚朋友;
至此,300万的保单用150万就成功保全了。
通过这次分享,希望大家要学习法理,理解很多保全后面的知识,要知悉保全也是非常专业的领域,而不是简单的保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