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干部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过几次调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和各级党委在干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拨乱反正工作,恢复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采取了下管两级的办法,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干部管理体制逐渐出现了不适应形势要求的问题:中央及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数量过多,既影响下面积极性的发挥,又使自己陷于日常事务,不能深入考察了解干部,发现人才;条块之间分工不尽合理,层次头绪过多,任免手续烦琐;对企业事业的领导干部,基本采取了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企业事业缺乏必要的管理干部自主权……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我们党的经验表明,干部管理体制必须同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以及经济体制相适应,确保各项政治任务和经济建设任务的完成,才会有生命力。根据中央要求,1983年4月,中央组织部召开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座谈会,提出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央各部门、地方党委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把分部分级管理同综合管理结合起来;明确职责,减少层次,提高效率,以利于发现人才,培养选拔人才,合理使用人才,使干部管理工作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党政机关,原则上只管理下一级机构中的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省一级部、厅、局和地、市领导班子,分别由各部委和省委自行管理,任免干部时向中央备案。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管理干部的范围,中央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研究确定。10月,中组部出台了《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改革打破了过去干部管理统得太死的局面。1984年7月,中组部印发新修订的《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人数由原来1.3万多人减少到4200多人,其余的近9000名干部交给了地方组织部门管理。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也制定了新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直接管理的干部相应地减少了三分之二。这有力地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增进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对“国家干部”实行合理分解,科学地进行分类,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用管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状况;调整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改变由党委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启了新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