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昨天总公司扔了一枚炸弹,法律界燃爆了。
所有的老公,老婆,以及隔壁老王都颤抖了。
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前的画风是这样:
老公:老王,我丘脑下部腹侧的垂体最近分泌了很多贫穷激素,不断提示我穷,不知道是否方便借点钱?
老王一模口袋,正愁巨款无处存放,说:我先问你两个问题。
老公:您说您说。
老王:你跟你老婆登记了没有?
老公:登了登了。
老王:你跟你老婆有没有约定夫妻财产独立?
老公:没有没有。
老王心想,既然他们夫妻没有约定财产独立,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到时他还不起,也可找她老婆还,他老婆还不起,那……,嘿嘿,也行。
于是老王把钱借给了老公。
于是老公还不起钱。
于是老王找到老婆:嘿嘿,你是还钱还是嘿嘿?
老婆:呵呵,他借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什么都不知道。
于是老王起诉了老公和老婆。
由于老婆无法证明老公和老王有明确约定这是个人债务,夫妻间也没有约定双方财产独立,因而法院会判决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老婆也是要还的。
老王:呵呵呵呵。
【二】
昨天,总公司的炸弹,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界定。
以后老公、老婆、老王的画风就是这样:
老公:老王,我丘脑下部腹侧的垂体最近分泌了很多贫穷激素,不断提示我穷,不知道是否方便借点钱?
老王一模口袋,正愁巨款无处存放,说:我先问你两个问题。
老公:您说您说。
老王:你老婆会不会跟你一起签字?
老公:这种事哪能跟老婆说。
老王:哪种事不能跟老婆说?你借来不是用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老公:不是,你应该懂的。
老王心想,老婆不签字,又不是用在日常生活所需,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到时还不上不能找他老婆,又不能嘿嘿他,这钱得谨慎。
老王掏出一张两元巨款,说:这是我省吃俭用明躲暗藏存下来的所有私房钱,借你,我不会告诉你老婆,我懂的。
老公:呵呵。
【三】
婚姻是一个内涵特别丰富的词,抽离成法律上简单粗暴的概念,就是一种契约,一种包含爱、性、财产及其他内容的契约。双方步入婚姻,意味着与对方的契约达成一致,并赋予该契约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当然,婚姻绝不仅是一种契约。
但这不是我们要深入讨论的问题,我们只要知道,法律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以及维护婚姻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利益平衡做过很多努力就可以了。
比如,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前有《婚姻法》的规定,后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再后来又出现一些《补充规定》和《通知》,不管这些规定被制定出来的时候你认为它合理还是不合理,它就在那里。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昨天之前,以上所有规定都告诉你,夫妻在法律上是一伙儿的,夫妻一方要说他们不是一伙儿,就由其中一方证明他们不是一伙儿;昨天之后,新的规定告诉你,夫妻在法律上不是一伙儿的,你要说他们是一伙儿,就由外人证明他们是一伙儿。
为方便理解,请看对比图:
这种变化,是在重新定义婚姻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利益平衡。相当于在法律的天平中,忽然给婚姻关系加码,以使它和债权关系取得平衡。可以理解为是对婚姻关系的倾斜,也可以理解为总公司认为以前婚姻关系的砝码太少,现在不过加回去。,
【四】
这一规定出来,有人欢喜有人愁。
欢喜的是侧重婚姻家庭的法律人,站在婚姻家庭的角度,夫妻一方再也不用担心“被负债”。
愁的是侧重债权债务的法律人,站在债权债务的角度,维护合法债权难度增加。
这种规定直觉上是该支持的,毕竟婚姻关系感觉起来比债权关系重要。但债权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重要基础,其实分量一点不比婚姻关系轻。
在二者之阿找平衡变成法律人非常重要严肃的工作。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尽管“债”这个字好像不那么好听,也出现很多以债之名胡作非为的现象,但是,合法的债权必须得到保护,因为那也是债权人的合法财产。
法律上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每个人的财产都是独立的,连最具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的财产都跟你没半毛钱关系,唯独与配偶的财产会被认为共有。
然而,这种共有又是非固定的,只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才会被认为共有。结婚之前,或者离异之后,这种共有关系又是不存在的。
这样问题就来了。
老公跟老王借了钱,老王以为老公老婆都要还,但他们离异时,老公把钱都给了老婆,老婆离异后没有找老王,老王只能向没钱的老公主张还钱,老公就是没钱,老王只能认倒霉。
因此,离婚成了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或是老公老婆恶意骗取老王财产的一种手段。
正基于此,为了保护可怜的老王,之前的法律才规定,只要老公是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不管离异不离异,老公老婆都要还,但老婆能够证明老公与老王明确约定跟她无关,或者老王明知她和老公之间有约定财产独立的除外。
这样老王的债权是得到保障,但又有新的问题。
老王其实是与老公狼狈为奸,恶意做了一笔债权,然后由老公老婆一起还。老婆很冤,钱的影子没见到,莫名要还老王钱。整个过程她什么都不知道,根本什么也证明不了,错就错在误嫁中山狼。
【五】
以前的法律规定,配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于债权人,因为法律认为,老公老婆合起来骗老王的可能性大于老公老王合起来骗老婆的可能性,当然,也大于老婆老王合起来骗老公的可能性。
毕竟,夫妻之间是一种亲密关系,与外人相比终究不同。
但是,新规定的立足点不再认为老公老婆合起来行骗的可能性更大,而认为这些可能的概率一样大。
法律源于生活,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因正是实际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夫妻一方与外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事件,正是应了那句“婚姻不古,有你最苦”。
附昨天新鲜出炉的法律条文。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