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与材料或商品销售不同,委托材料发出后,虽然其保管地点发生位移,但材料或商品仍属于企业存货范畴。
(一)发出物资
企业向外单位发出加工物资时,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贷记或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或借记“商品进销价”科目。
借:委托加工物资
商品进销价
材料成本差异——x材料(差异率为负)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x材料(差异率为正)
(二)支付加工费、运费等
企业向外单位发出加工物资支付的运费,一是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二是将支付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单独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支付运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入库
借:材料/商品
材料成本差异——材料/商品(差异率为负)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材料/商品(差异率为正)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产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而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一)验收入库商品
对于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当产品完成生产并验收入库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
借:库存商品——x产品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x产品
(二)发出商品
企业销售产成品按规定确认收人的同时,应计算、结转与收入相关的产成品成本。产成品销售成本的计算与结转,通常是在期(月)末进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应根据本期(月)销售产品数量及其相应的单位生产成本(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算)计算确定本期产品销售成本总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x产品
毛利率法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x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x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销售金额核算法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x100%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商品销售收入x商品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计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