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故事已经经过艺术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花总、花太太、花总花太太的儿子、花总花太太的女儿、潘小姐、潘小姐的儿子多多
花总和花太太是在法国留学的时候认识的,在经历了法国的浪漫以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生了一个儿子跟一个女儿,婚姻非常幸福。多年以后花总回国创业,专注与纳米新材料制造领域,创办的花氏有限公司红红火火,产品供不应求。
“天有不测风云”,和美、平静的家庭生活被花总一次酒会上的邂逅打破,花总认识了年轻貌美、见识不凡的潘小姐,并迅速缀入“爱河”。半年后,潘小姐告诉花总,她怀孕了。
“玩浪漫玩出了麻烦”,心惊不已的花总和潘小姐经过“讨价还价”,以给潘小姐500万元“补偿”为代价,让潘小姐将孩子“流产”。为以防万一潘小姐拿了钱不做手术,两个人约定,花总先付100万“定金”,剩下400万元,潘小姐需要拿引产手术单才可以拿到。
同时,为了防止花总“违约”,学法律专业出身的潘小姐提出,“分手流产”补偿协议不合法,彼此之间应该应该签订表面合法的“服务咨询顾问协议”,以确保剩下的400万能在两年内拿到,因此在“法律上”有所“保障”,花总答应了下来。
令花总没有想到的是,拿到100万元“定金”的潘小姐不但没有打掉孩子,还大老远的跑到加拿大生下孩子,取名“多多”,带回国找花总,要求花总给剩下的400万元咨询费,并且要对孩子负责。“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情也终于被花太太发现了,在经历了一番“家庭风暴”后,花总决定和花太太继续生活在一起,花太太也愿意冷静下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这个故事中,要想和平的解决问题,就必须平衡考虑各方的利益,我们首相来看一下当事人都有些什么样的诉求:
潘小姐,自己跟了花总这么长时间,还有一个孩子,青春损失补偿是肯定需要的。更实际的需求,她需要把孩子抚养长大成人,同时工作一定会受到影响,收入相应也可能会降低。希望一次性拿到花总已经签署合同的400万元“补偿款”,分期给付的形式她是很难接受的,因为一旦花总或者花太太反悔,或者花总破产等,很难保证她的利益。而且就算胡总或者花太太不反悔,经常找人要钱也是一件很难受的事情,不想给人以施舍的感觉。保证自己能够在顾在照顾好“多多”的同时,有品质的生活,保证“多多”能够在“亲爹不顾”的情况下有保障的成长。
花太太,对花总不信任,对婚姻生活产生警惕,要保证自己未来的品质生活以及希望保证两个婚内儿女的未来生活,防止花总与潘小姐“旧情复燃”,最好“老死不相往来”,防止“多多”未来跟自己的儿女争夺财产。为了尽快让潘小姐离开自己老公,从此一刀两断,给钱她也是愿意的。不过她会担心,如果400万直接一次性给到潘小姐,万一潘小姐很快将巨款挥霍一空怎么办?那她必然还会用各种理由像花总要钱,而花总看在孩子的面子上肯定也不可能置之不理,毕竟血浓于水,强行割裂效果一般适得其反,但若听之任之,则“旧情复燃”风险很高。即使潘小姐未将巨款挥霍,但将来孩子如果万一生病、上学等大笔支出,仍然有正当理由找花总要钱要求一起分担,那真是剪不断的千丝万缕。分期给付的的方式花太太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她希望的是能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那到底有没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呢?
花总,安抚花太太,求得将来安静的婚姻生活,防止家庭关系复杂带来的财产纷争。“花钱免灾,息事宁人”,心有愧疚,心疼“多多“,能给点钱保证以后孩子的生活条件,他也是发自内心愿意的。但是他会比较担心,400万元一次性给到潘小姐,怎么样才能保证给“多多”的生活费不被潘小姐挪用,如果潘小姐很快挥霍完了怎么办?或者是潘小姐再婚,这笔钱还可能变成潘小姐的婚姻共同财产,那可真所谓“拿着你的票子、睡着你的妹子还要打你的孩子!”所以花总可能会提出每年或者每个月给生活费,定期转账给潘小姐。
因此三方在给钱这个问题上是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但是在给钱的方式上面,往往无法达成一致。现实生活中,谈判往往都会在这个问题上陷入僵局,即使最后达成协议,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麻烦不断。
而如果我们引入保险+法律工具,在潘小姐和花总二人之间加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则问题就好解决得多了,方案如下:
以潘小姐为投保人,孩子多多为被保险人和年金的受益人,潘小姐为死亡受益人,购买一份年金保险。每年领取的年金作为潘小姐和多多的生活费。
这样规划比直接给钱有几个方面的优势:每年保险公司会按年/月把年金转到多多账户上,多多为被保险人,现金流伴随着多多一生,活多久领多久。每年只给潘小姐及多多有限的年金,本金则在保险公司,可以防止潘小姐挥霍。400万元保费一次交到公司,以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潘小姐及多多相应的年金,保证了潘小姐的利益的同时,花太太也不用担心花总和潘小姐藕断丝连。如果万一多多发生人身上的风险,受益人潘小姐得到保险赔偿,还可以保证她以后的生活,不会再缠着花总不放。即使潘小姐以后再婚,保险属于潘小姐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般不会发生混同问题。同时年金受益人是多多,属于多多的个人财产,分红属于婚前财产收益,潘小姐不需要付出任何劳动,当然属于婚内个人财产。
这个计划虽然有很多方面的优势,但单纯的一份保险是不能完整地解决问题的,投保的一些细节方面还需要结合其他各种工具进一步规划。
比如保费怎么缴?怎么样才能防止潘小姐退保或贷款挥霍现金价值?潘小姐以后还会不会以“多多”抚养费的理由联系花总?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财务问卷调查怎么通过?怎么做到每月领取保险金?
还有一点如果潘小姐和多多遭遇重大疾病或者意外,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医疗费可能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所以潘小姐和孩子的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估计保险等保障就是必须配置的。同时,孩子的教育是刚性需求,为孩子准备足够的教育金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这个计划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解决潘小姐的后顾之忧,也是解决“多多”的后顾之忧。因为一旦潘小姐因为重大疾病或者遭遇意外而陷入经济困难,多多作为其孩子当然首先受到影响,因此潘小姐的重大疾病保险、中高端医疗保险和高额意外保险就是解决其后顾之忧的。为什么用中高端医疗保险而不用高端医疗保险?因为高端医疗保险保费动辄数万元,潘小姐是无法支付其保费的,花总和花太太当然也不会支付这个费用。担一般医疗保险只能报社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药物,很难真正保障其医疗费。而现在国内市场上推出的每年几千元保费的中高端医疗保险则刚好合适:首先保费低,从一千元到几千元都有,保额从二十万到一两百万都有,一般自费药80%以上报销,这就能基本解决潘小姐的医疗问题。重大疾病的赔付或者残疾赔付则主要解决营养费、护理费等问题。
第二,防止潘小姐以多多重大支出为由联系花总。虽然花总将400万元以抚养费的形式进行了给付,同时还签署了协议。但如果“多多”将来医疗或者教育等产生大笔支出,潘小姐还是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花总分摊费用。费用是小,有正当理由联系是大;所以必须用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高端医疗保险和教育金保险来覆盖将来可能产生的大笔支出,以达到花太太“防止再联系”的目的。当然更重要的是满足了潘小姐和花总对照顾好孩子的愿望。
第三,通过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和教育金,隔离花总和潘小姐的联系。
这些保险不适合用趸交的方式,尤其是高端医疗,在国内无法使用趸交方式,只能每年缴费。考虑到高端医疗高昂的保费,投保人只能是花总。但因为花总只需要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费而不用和潘小姐有任何联系,花太太是不会反对的。而且花总全家也会配置保险,每年交保费时一起自动缴费即可,非常方便。
第四,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医疗费和教育金都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直接支付给“多多”,而且因为钱的给付具有专有目的,比如,医疗费,没有支出就没有赔付,花小姐不可能挪用;教育金给付时,“多多”也正是上学需要钱的时候,作为母亲一般也不会挪用孩子的学费;既很好地照顾了多多,潘小姐还不会因此受益,潘小姐、花总、花太太三方都会很满意。
花太太的诉求及解决方案
花太太他们家庭经济宽裕,看似应该很容易达成。但实际也是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风险,不单单是用钱就能解决的。
比如,化蛹和花太太的财产大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花太太要特别保证其婚内的利益,可以采用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进行,但这一类的协议往往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同时,花太太需要和花总一起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而在国内,企业和企业家个人往往很难在财务上隔离的很清楚, 公私不分、滥用股东支配地位、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等问题普遍存在,一旦企业负债,就面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花太太一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仅是夫妻共同财产,连她的婚内个人财产恐怕都有可能有被债权人追债的风险。
而且花太太将来还要面临疾病风险、长寿风险、失能护理风险、长期通胀风险、投资亏损风险……
我们为花太太作了以下规划
在这个保险安排中,因为保险本身存在一些短板,因此有很多方面是需要非常注意的,必须结合其他工具进行补充。理由如下:
第一,利用“代际”天然财富屏障规划花太太婚内个人财产
要保证花太太婚内财产的安全,从而保证其品质生活,要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同时保证。对内要与花总之间有财产保护,这个很好理解,通过婚内财产协议都可以很好的解决。对外面对债权人则要难得多,因为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很难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一旦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花太太的婚内个人财产也很难保全。特别是大额年金保险,其现金价值一般都很高,在面临婚姻财产分割和债务追偿的情况下,极易被强制解除提取现金价值。因此我们要善于利用“代际”天然财富屏障,就是将财产赠与花太太的父母,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持有保单,则不仅可以以实现婚姻财产隔离,还可以对抗花太太的债权人。考虑到孩子的大额年金保险如果由花太太作为投保人持有,则也将面临债务问题,也可以由花太太的父母作为投保人持有。在国内,一般10岁以上的孩子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投保人,当然年金险也可能有例外,这一点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之。
第二,花太太父母持有保单带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花太太父母作为投保人持有保单,固然可以隔离花太太的债务和婚姻财产分割,但同时会带来新的问题。
首先,花太太父母本身的债务风险,当然一般老人不经营企业也不会轻易举债,债务风险比经营企业的花太太和花总要小的多,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其次,如果花太太有兄弟姐妹,其他兄弟姐妹要求父母采用退保或者保单贷款的形式挪用保单资金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投保人去世,投保人权益一般法定继承,兄弟姐妹都是有继承权的,保单可能面临被分割的风险;即使花太太没有兄弟姐妹,保单投保人权益一旦发生法定继承,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内法定继承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对债权人和对花总婚内财产的隔离屏障同时消失。
最后,正常情况下,花太太的父母都会先于花太太去世,如果投保人变更花太太,则至少又要面临债务风险,还可能面临婚姻财产分割风险。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要采取如下措施来应付:
首先,保费要以赠与的形式给到父母,并签订附义务赠与协议,因为牵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花总必须签字。并明确说明,赠与的财产必须用于购买指定的保险,否则赠与无效。
其次,购买保险合同的同时要附一个协议,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退保和贷款。
再次,投保人在保单成立的同时设立一份遗嘱,交代好他百年之后投保人权益的归属,并做公证。
最后,如果投保人去世前,花太太的孩子已成年,也可以变更投保人为花太太的孩子,遗嘱中投保人权益的归属也为花太太的孩子,继续利用天然的“代际屏障”进行保全,但同时也要注意防控孩子的债务、婚姻风险和防止挥霍。
第三,保险金信托的运用
保险产生的年金、教育金以及其他收益等,可以放入保险金信托再做分配,保险金信托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且可以通过灵活的设计来规定受益金的分配,可以起到更好的隔离、保全和安排的功能。
花太太最大的担心也就是非婚生子女争产的问题。说到底,作为一个母亲,自己的利益都在其次,孩子才是她最担心的问题。潘小姐所生的孩子虽然是私生子,但在法律上具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潘小姐的孩子、花太太的孩子一样都是花总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何来进行规划才能消除花太太的担心呢?必须通过遗嘱、公证、人寿保险、境内家族信托等综合工具方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框架如下:
必须给“多多”留下合适的遗产,争产才有可能避免。
从花太太的本意上来讲,肯定是留给“多多”的东西越少越好,但凡事不能做得太绝对,特别是在家庭财产分配上,否则争产一般都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多多未成年或成年后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是必须给他保留适当份额的。因此给多多保留合适的遗产份额是避免争产的必要安排。
但如何给多多留,留多少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首先,花太太希望从此一刀两断,但花总正当盛年,如何能约定身后给多多留什么财产,即使约定了,潘小姐又如何能确定将来多多将来能拿到?这时高额的人寿保险就成为首选了。
以花总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死亡受益人为多多,当花总去世后,巨额保险赔偿金作为留给多多的遗产,这样安排有如下方面的好处:
1、确定的传承,多多将来只需凭自己的身份证明个花总的死亡证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金;
2、潘小姐可以放心,因为多多也是花总的孩子,合适的遗产花总是不会反悔的,而其他人则无法干预;
3、花太太很愿意,因为花总还很年轻,保险可以实现高杠杆,以国内一般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产品为例,1000万元的保额,分20年交,每年20万~30万即可,仅是家庭收入极小的部分。而且不需要花总和潘小姐见面即可完成传承,花太太当然愿意接受;
4、很多终身寿险还有分红,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抵御通胀。
给多多通过高额终身寿险留好遗产后,其他遗产就需要做系统性规划了,如果不做规划,将来花总百年就将面临法定继承,而多多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必须要参与遗产分配的。因此,我们必须综合运用人寿保险、遗嘱、生前赠与、国内家族信托、离岸信托等工具进行合理的规划。如下:
通过前面的规划安排,花太太和潘小姐都满意了,当然也就息事宁人了。
本故事中,通过深入地分析各方的诉求和担心,充分运用人寿保险的功能和特性,结合各种法律工具和信托等其他金融工具,很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消除了各方的担心,最终解决好了一场棘手的婚外情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复杂婚姻纠纷。理财师通过合理的规划,共产生了十几张保单,保费上千万元,既解决了客户的问题,赢得了客户的感谢和尊重,又收获了数张大额保单,这就是专业规划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