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2022年的教材还没出书,所以暂时用2021年的教材学习。
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知识点一、公司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专指营利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类的公司,不包括非营利法人或者非企业类法人,也不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知识点二、企业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与股东的资产相互独立,一般都禁止股东在出资后撤资,在要求股东出资真实性的同时,也限制公司资产流回到股东手中。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外,只允许通过减资、解散清算等方式减少或者分配公司资产,严格限制公司向股东回购股权。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即股东除了出资以外,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知识点三、公司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比如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时,《公司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越权代表”------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无效。债权人的善意表现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会决议,同意的人数及签字人员均合法。
3、借款的限制:除非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公司董监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更特别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但是这个规定有一个小缺口:即: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的董监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