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有一定私密性,权当是以祼奔吸引眼球。不喜欢迎来喷,出门右拐亦可。
小编的职业是诉讼法务,最近跳槽到一家专业法务公司工作。通过比较才发现,自己业务素养之差火,难以形容。遇到的新上司及新同事,他们对处理的问题,能快速准确地找到所需法条;他们的大脑,就象一台法条索引机,能指向整个法规系统。这样的业务素养与能力,让我十分佩服与羡慕。
我的问题在于:不记忆法条、对法条不熟。公司有一位美女同事,她可能发现了我的问题,发了一篇王泽鉴先生在南京中院的演讲文档过来。王泽鉴在演讲稿中,对大陆法学院学生和法务工作者不习惯于看法条和记法条的情况提出了批评。这件事,更加触发我深刻反思自己存在的问题。
不记忆法条、对法条不熟,这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及事情发展的结果。其根源在于,行为模式的选择、工作习惯的养成、个人方法论的定形等原因。
一是用理解代替记忆,用理解回避记忆。从学生时代起,就相信理解式记忆的好处,长期依赖理解式记忆,从而形成用理解代替记忆、回避记忆的行为模式。这是问题的总根源。
二是一部通则行天下,向一般条款逃逸。过去的工作环境,以一部《民法通则》搞定遇到的一切纠纷,从不主动学习和运用《合同法》和《物权法》,更不要说其他单行法律了,所写诉讼代理文书通篇只有说理、不见法条。因而,小编常常自嘲为民法通则式的法务工作者。
三是奉行法条虚无论,从结果倒推依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法论定势、只是在一般情况下难于发现、需要长期观察才能自知。最近几年,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职业方法论是从结论到理由,即先有定论、再找依据。且为这种方法论定制了以下理由:1、法律逻辑是为正义目的服务的,故以正义目的为出发点运用逻辑,大致不会出错;2、人文领域的逻辑具有不可靠性,逻辑推理出错的几率较大,故逻辑须在正义目标的引导下,才能推导出更为妥当的结论。
以上三点,决定了小编在当下的职场环境中,必然遭遇职业素养低下的窘迫处境和职业能力不足的尴尬状态。原因找到了,就应当立即行动。仅深刻反省并无用处,要彻底纠正才行。同时,纠正也并非全面否定,而是扬弃。因而,对以上第一、第二条应当纠正,而第三条可以保留。
小编将这篇日记性质的文字,作为公众号文章发出,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小编有一个认识论观点:我是这样的,必然有很多人也是这样的,即存在的问题一般具有普遍性。第二,王泽鉴先生以以大陆以外同行的眼光来观察大陆的情况,更容易发现我们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