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2.危害结果:是法益侵犯的具体表现,包括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实害结果)与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即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3.侵害犯、实害犯(有结果则既遂):处罚依据是对法益的现实侵害的犯罪,属于侵害犯。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发生,法条中一般表述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危险犯:处罚依据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的犯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中的“危险”指的是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这种危险又可以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前者是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后者(危险结果)是指行为所造成的对法益的威胁状态。即危险包括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
5.具体危险犯(有危险则既遂):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是否达到具体的危险感的,由法官认定。法条中一般表述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6.抽象危险犯(行为完成则既遂):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的由立法预先规定,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构成犯罪。
7.结果加重犯: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重点考点详解
一、行为对象
(一)概述
1.一般认为,单纯的危害行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逃脱罪没有行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二)区分不同,以下内容均不属于犯罪对象
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贿赂、赌资。
2.行为孳生之物,如伪造的假币、文书,制造的毒品。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如雇凶杀人给付的酬金。
4.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
二、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主要特征
法益侵犯是犯罪的本质,危害结果是犯罪本质的表现。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一定侵犯了法益。
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
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
(二)危害结果分类
1.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定罪)VS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量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VS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VS间接危害结果
三、实害犯与危险犯
1.危险犯和侵害犯不是就罪名来讲,而是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主要考分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章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所有的过失犯罪以及故意犯罪的既遂都属于侵害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都属于危险犯。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形态问题。
3.抽象危险犯:即有犯罪行为就构成。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特定危害,是未遂犯的特殊规定。
虽然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既遂不需要发生实际后果,但是在实际后果发生前,行为人依然可以成立中止。如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原料,但还没有销售之前或者销售之后及时召回的情形,需要给行为人认定为中止。
4.常考的实害结果
(1)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2)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3)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4)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法条对比
(一)侵害犯
1.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威胁达到具体现实程度的危险。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三)抽象危险犯:指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和程度的危险。
1.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三者比较
1.危害结果显现: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2.刑法规定的严格性、更容易成立犯罪: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侵害犯
(五)理论辨析
1.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以对事实的抽象程度为标准的
(1)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2)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则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为根据或者说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2.在抽象的危险犯的场合,刑法鉴于法益的重大性等原因,用另一种侵害结果替代了抽象危险的认定。换言之,只有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则即为未遂。如盗窃枪支弹药罪是公共危险犯,也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发生了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结果,才成立本罪的既遂。再如危险驾驶罪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深夜醉酒后,在没有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该行为不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故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六)常见的危险犯总结
1.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具体的危险犯。
2.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五、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法定刑升格条件
(一)分则罪名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四类
1.结果加重犯
与基本犯性质相同,但结果更重,如故意伤害致死。
其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定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2.加重构成要件
在特定地点、特定对象、特定方式上实施犯罪行为,对其提高了法定刑。如入户抢劫、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
3.结合犯
将两个独立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进而提高法定刑的,如拐卖妇女又奸淫的,绑架又杀害他人的。
4.量刑规则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如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结果加重犯成立条件
1.客观条件:实施基本犯罪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直接导致程度性质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
(3)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自身过失的不成立。
②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成立。
③由于医生重大过失、第三者故意过失、意外自然事件导致的,不成立。
④犯罪行为必然导致的加重结果成立,偶然异常导致的不成立。
2.主观条件: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
(1)行为人必须对基本行为基础事实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具有认识。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存在预见可能性。有三种情形
①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结果:过失
②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结果:故意(根据具体情形或数罪并罚、或想象竞合)
③基本犯罪:过失+加重结果:过失
通常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常考的既可以过失也可以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有三个: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3.法定条件:结果加重犯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刑
【注意】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的罪名
(1)遗弃罪
(2)强制猥亵侮辱罪
(3)猥亵儿童罪
(4)拐骗儿童罪
(5)绑架罪
4.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基本犯罪行为的判断。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这一点在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尤其需要注意。
(2)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会考察介入因素的情形。
(三)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的。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
7.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8.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9.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
(四)理论辨析
1.结果加重犯和基本犯属于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
2.二者罪名相同,但也有例外,如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小结】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指随着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即告完成而且终了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2.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如盗窃罪等财产类犯罪。
3.继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主要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绑架罪,还有持有型犯罪。
状态犯既遂后加入者成立别的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伪证类犯罪、并且犯罪人本人不构成这些犯罪。
继续犯:只要犯罪行为在继续,中途加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既遂后依然可以加入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