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徒 22:17-29
(本次网上提供的版本为新译本。欢迎大家自己使用自己熟悉的和合本,NIV 1984,ESV 或NASB等)
22:17“后来,我回到耶路撒冷,在殿里祷告的时候,魂游象外,18看见主对我说:‘你要快快离开耶路撒冷,因为你为我作的见证,他们是不会接受的。’19我说:‘主啊,他们知道我曾把信你的人监禁起来,又在各会堂拷打他们,20并且你的见证人司提反受害流血的时候,我也亲自在场,表示同意,并且为杀他的人看守衣服。’21他对我说:‘你走吧,我要派你到远方的外族人那里去。’”
22众人听见他说到这句话,就高声说:“这样的人应该从地上除掉,不应该活着!”23大家正在喊叫着,拋掷衣服,向空中扬灰撒土的时候,24千夫长下令把保罗带到营楼去,吩咐人用鞭子拷问他,要知道群众为甚么这样向他喊叫。25士兵正用皮带绑他的时候,保罗对站在旁边的百夫长说:“你们鞭打一个还没有定罪的罗马公民,是合法的吗?”26百夫长听了,就去报告千夫长,说:“这个人是罗马公民,你要怎么办呢?”27千夫长就来问保罗:“告诉我,你是罗马公民吗?”他说:“是的。”28千夫长说:“我花了一大笔钱,才取得罗马籍。”保罗说:“我生下来就是罗马公民。”29于是那些要拷问他的人,立刻离开他走了。千夫长既知道他是罗马公民,又因捆绑过他,就害怕起来。
研读问题:
- 保罗在19,20节辩称,他确有资格将福音传给犹太人。何故?然而,神吩咐他往外邦人那里去(21节)。我们从这件事关于基督徒的工作和神作工的方法,可以学到什么实用的教训呢?
- 关于22-29节,请与16:22,23,37-39各节做一比较。保罗提到他的罗马国籍,以免受鞭打;然而在腓利比他没有这样行。试将两环境做一比较,并思考保罗采取不同行动之理由。你准备为了神的荣耀而放弃你个人的权利吗?比较林前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