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它的认定是什么样的?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认定。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A: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 <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B: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 <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C: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适用3%征收率,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来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3%的征收率。